小区健身器材管理制度(小区健身场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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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健身场地规范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和健康中国国家战略,保障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规划、建设、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日前,由临沂市体育局牵头起草出台《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以下简称《管理细则》),对城区新建居住小区配套体育健身设施建设与管理开出具体“处方”。宝丽未来城室内健身场地《管理细则》明确了各部门具体工作职责和流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投资配建体育设施及标准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纳入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前,对拟出让居住用地地块,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向体育部门发函征求体育设施配建意见,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将建设条件意见作为土地出让公告文件内容,土地成交后写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开发建设单位进行居住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首次报建时同时提报体育设施配建内容,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审查室外体育设施用地、室内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定要求,审查合格后出具规划总平面图,室内体育设施配套用房在首期实施地块中予以落实后,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方可核发居住区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细则》同时明确分期开发的居住区项目,配套体育设施与居住区首期建设一并完成并投入使用。在综合验收方面,《管理细则》规定体育部门作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成员单位,负责对体育设施配建情况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体育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行验收。验收合格的,体育部门出具验收公告验收证明,同时交由属地体育主管部门纳入监管。宝丽未来城室外健身步道在建设标准方面,《管理细则》明确了新建居住区人均室外体育用地面积达到0.3平米以上,人均室内建筑面积达到0.1平米以上。对室内健身场所标识明确了具体要求,并按照环境与安全、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服务水平划分为A、B、C三个等级。室外健身场地建设3种类型以上的活动场地,并且按照每一百平方米不低于10件器材的标准,科学合理配备室外健身器材,建设的场地设施应充分考虑幼儿、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需求。
如何管理室外健身器材——体育器材的,有何制度
由于室外健身器材的使用已经发展到学校中去了,如今学校的室外健身器材的种类也很多,如何管理好室外健身器材呢? 一、体育器材由体育教研组组长负责管理。 二、体育器材只限本校体育教学和相关活动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外借他人。 三、体育器材应在器材室内保管(室外固定器械除外),做到分类置放、整齐有序。 四、建立器材分类登记制度,及时做好新购器材的登记工作。对低值易耗品,要有损耗登记。期未要对器材进行一次检查、整理和清点,如有丢失或损坏,应及时报告教务处和总务处。 五、建立器材借还登记制度,借用教师必须亲自登**字,亲自借出,亲自归还。归还时,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验收,如有损坏或丢失,要追究当事者责任。 六、室外固定器械,在使用中要经常留心检查,如发现断裂、倾斜、缺少构件等情况或其它危险迹象,应立即告示停用,并报告学校组织修复。 七、人离开器材室,必须及时熄灯,关锁门窗。器材室钥匙必须由管理人员掌握,不得转交他人,如因失职造成损失,将追究当事者责任。 因此,体育器材是学校重要财产,是搞好学校工作的物质基础。必须加强体育教师和器材管理,对学生要加强爱护器材的教育。师生合力共同用好、管好器材,使其发挥应有作用。
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满足市民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山东省全民健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与建设、使用与维护、监督与检查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是指免费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的公益性室外健身器材及场地。 学校体育场地和经营性健身场所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建管并重、方便群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重大问题。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有权对侵占、损坏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赞助、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市、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布局规划,依照法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布局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第九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在实施建设项目方案审查、规划许可时,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体育设施建设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规划和建设相应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并与居民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没有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统筹补建社区健身设施。不具备标准健身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灵活建设非标准健身设施。第十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修补,利用腾出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统筹规划建设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第十一条 体育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单位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的建设单位等配建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符合更新要求的,由接收方、居民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人填写更新申请表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体育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布局规划,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更新计划并组织实施。 配建和更新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特殊要求,满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第十二条 采购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通过经国家认可的质量认证机构的产品质量认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国家标准更新的,应当执行最新标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第十三条 鼓励采购创新型和已投保产品质量险的健身器材,推动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提档升级。第十四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应当安装在与其型号和数量相适应、日常管理有保障、器材使用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场所、场地。 健身场地的明显位置应当悬挂健身设施使用的警示牌、告示牌,明示注意事项和管理维修电话。第十五条 室外公共健身器材的采购与安装,由采购方组织进行验收。向接收方交付使用时,需同时交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提供的验收报告。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应当依法与接收方、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明确产权、管理维护要求以及种类、数量等事项。 接收方应当自接收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验收报告等报所在地县区体育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情况作为体育主管部门制定室外公共健身设施更新计划的重要依据。第三章 使用与维护第十六条 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设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园(广场)管理机构、机关、企事业单位等负责维护和管理;社会力量援建或者捐赠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由接收方负责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的业主共用的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责任,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人承担。经费确有困难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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