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培训合同**(芽苗菜种植技术培训加盟是骗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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芽苗菜种植技术培训加盟是骗局吗
芽苗菜技术加盟学习属于合同**.借芽苗菜种植技术为晃子. 集团组织员工集体诱导.**各地老实巴交的 老百姓血汗钱。团伙作案。实际芽苗菜没有什么技术价值。 建议110报警处理或打12345投诉,要回血汗钱。
培训机构**
记者 | 杨舒鸿吉110余家教育机构超过30家门店先后“跑路”,给消费者及员工带来巨大损失。警方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些机构背后系同一伙人控制,目的就是利用这些经营不善的机构实施合同**。12月26日,上海警方对外披露,近期侦破的一起合同**案,涉案的“BO联盟”“教育综合体”被捣毁。开设在浦东新区齐恒路上的“名藤成长中心”是一家以教授舞蹈、美术为主营业务的早教托育机构。今年6月,由于经营不善,原股东陈某萌生了转让门店的想法。不久后,一名自称拥有强大资方背景,能够快速进行资源整合,帮助门店做成教育综合体并上市的人员许某找上门来。很快,陈某便与许某谈妥条件并签订了门店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陈某将“名藤成长中心”门店所有权转让给许某,而陈某需事先结清所有房租和员工工资,并向许某支付25万元作为门店后续经营费用。只是,在许某接手门店仅两周后,“名藤成长中心”便因员工罢工关门停业。和“名藤成长中心”有着类似境遇的教育培训机构还有很多,“悦宝园”“梓音艺术”“凯瑞宝贝”等都曾遭遇过转手后停业的“套路跑”事件。11月12日,上海公安经侦部门经过缜密侦查,在上海、江苏等地开展集中收网行动,一举抓获许某、张某等6名犯罪嫌疑人,破获本市首起通过收购经营困难教育机构,榨取门店剩余价值,同时恶意大肆销售课程,骗取款项后跑路的“套路跑”式合同**案。(选填)图片描述经查,自2018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许某在身负巨额债务,无自有资金的情况下,纠集吴某等人创建成立所谓“BO联盟”“教育综合体”,在本市教育培训市场中寻找经营困难或急于转手的教育培训机构,通过向机构原股东承诺“分红并承担负债”等话术骗取原股东信任,累计收购了本市10余家教育培训机构的30余家门店。在收购过程中,许某还会要求上家留下账面资金用于经营,并事先支付几个月的店面租金。据悉,在骗取门店经营权后,许某等人并不曾关心过课程设置、人员安排等日常经营活动,而是第一时间更换收款POS机,并以指标摊派的方式,要求员工在机构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打折促销为诱饵,恶意大肆对外销售课程,并将骗取的巨额学费款项直接打入许某个人实际控制的账户。另一方面,许某等人还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以恶意拖欠房租、员工工资及社保等方式消极经营。在快速榨**构剩余价值,致使门店关门停业后,许某等人会以“原股东隐瞒实际经营状况故转让协议无效”等各种理由,将**学员引至原股东处。截至案发,许某等人共骗取16名机构原股东资金200余万元,造成学员及家长资金损失共计1000余万元。在调查过程中警方还发现,许某还存在以收购知名培训企业、创立教育培训品牌等为由,骗取投资人款项共计4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目前,许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合同**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另有一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如何预防合同**
是。首先合同肯定无效,因为这份合同是建立在欺骗的基础上的,等于合同一方的资料与合同所记录的不一致。如果医院不追究你的责任,还构不成欺诈,只是属于欺骗;但如果由于你的原因而发生了医疗事故或者医疗**,造成了患者或医院的损失,就构成**了职业技术培训机构未按合同颁发相关证书,如果是合格了没有相关职业技术等级证书,则属于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当认为是违约。1,而如果本身无培训资格的,才属于欺诈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法律赋予劳动者在遭受工伤后享受治疗和休息的权利。在停工留薪期内,劳动者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2,胡某停工留薪期自2016年9月3日至2017年6月2日,该期间属于胡某接受治疗和休息的时间,其没有上班的行为不属于旷工,商贸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胡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令商贸公司为胡某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手续,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73万元市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全市法院推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类案集中”的审理新模式,不少基层法院设立了劳动争议审理团队,专门对劳动纠纷实行快审速裁,据统计,2018年我市劳动争议类案件一审审理时间最短25天,二审案件最短12天,平均审理时间71天,审判质效不断提升,群众的司法获得感不断增强。 1、主观目的不同。在合同**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2、性质不同。合同**是一种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合同欺诈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民法典调整。 一、合同欺诈与合同**的区分是怎样的 合同**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 合同欺诈是以订立合同为手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欺诈的行为表现为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虚假情况,或歪曲、掩盖真实情况,使相对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订立、履行合同的行为。 1、主观目的不同 在合同**罪中,行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行为人意图通过对方的履行获取对方的财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即行为人意图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在合同欺诈行为中,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谋取不当或不法利益,但这种利益的取得,行为人是意图通过合同的履行而实现。为获取对方的利益,行为人意图履行自己的义务,只不过这种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从总体上看,行为人还是支付了一定对价。 2、性质不同 合同**是由于行为人具有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并在骗取他人财物的同时造成他人损失,是一种违反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属于公法范畴,受刑法调整。 合同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约阶段,其后果由于合同履行而产生,但它只是一种一意思表示行为,由于行为的欺骗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实。这种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为属于私法范畴,受民法典调整。二、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2.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3.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4.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营业执照,虚构企业名称、资金、经营范围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5.谎称专利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欺诈行为是合同**罪成立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欺诈行为的合同**罪是不存在的。合同欺诈属于民事欺诈范畴。民事欺诈之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骗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所以,合同欺诈既可以出于直接故意,也可以出于间接故意。 企业会遇到哪些常见的合同欺诈行为? 一、伪造合同 欺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伪造合同主体、伪造合同内容等手法,凭空捏造或者虚构合同,骗取他人的财物。可以是伪造合同,直接套取他人财物;也可以是先伪造一份合同,并用此合同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财物。 二、货物引诱 欺诈方利用一些单位或个人急需某种紧缺或畅销商品的心理,谎称能提供诸如钢材、汽车、铝锭、彩电之类的紧俏商品,签订虚假的 购销合同 ,骗取对方的 定金 或预付款。这种打法使欺诈方伪装成供货方当事人实施的。 三、盗用、假冒名义 盗用、假冒名义可以是假冒知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理 人、业务负责人,利用伪造的证明文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盗用他人盖好合同专用章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占用章,冒充该公司与他人订立合同;用他人已经作废或者遗失的合同纸、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冒充该公司的业务人员与他人订立合同;擅自刻制他人印章,冒充他人,打着别人的招牌与人签订合同。 四、虚构主体 欺诈方伪造 营业执照 ,虚构企业名称、资金、 经营范围 等,采用根本不存在的或者未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骗取他人财物。 五、谎称 专利 技术引诱 欺诈方虚构能带来高额利润的专利、高新技术,打着包技术、包设备、包培训、包回收、包利润的幌子,引诱对方签订合同,连续骗取对方的转让费、培训费、设备费。 六、虚假广告、信息引诱 欺诈方先发布虚假广告和信息,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骗取对方的中介费、立项费等财物。 七、虚构担保 欺诈人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引诱他人与之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进而骗取对方的财物。 八、抵债** 欺诈人先与对方签订合同,想方设法让对方先履行,待对方交付货物后,声称自己无力支付货款,愿以产品抵货款。对方**无奈,只好接受欺诈人的条件。此时欺诈人便以劣质产品抵货款,使对方蒙受损失。 《 合同**罪 》处罚标准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综合上面所说的,在一家公司里面是很容易发生一些被人欺骗,被人陷害的行为,特别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只要不认真的看清楚,是很容易被绕进去的,这样就会使公司受到损失,因此,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请专业人士来审核一下,这样对于自己是有保障的。用他人的医师资格证签订合同属于合同**吗
有欺诈行为的合同怎样处理
合同欺诈与合同**的区分是怎样的
企业会遇到哪些常见的合同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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