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房产管理局(青岛有几个房管局)
本文目录
- 青岛有几个房管局
-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
- 青岛市房管局地址和电话一览表
-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 青岛市房管局电话是多少啊
- 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印章什么时间启用的
- 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 青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哪里办理
- 青岛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
青岛有几个房管局
五个。中共胶州市房产管理局委员会、胶州市房产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北宅分局 、城阳房产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 。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
房产和车子的购买是现在大部分人都很在意的,两件物品若拥有其中一件,一个很大的难题也是在大家脑海之中消失了,但往往想要去办理好这两件也不会是那么轻松的,许多时候做事情前也都需要来做到咨询工作,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
房产和车子的购买是现在大部分人都很在意的,两件物品若拥有其中一件,一个很大的难题也是在大家脑海之中消失了,但往往想要去办理好这两件也不会是那么轻松的,许多时候做事情前也都需要来做到咨询工作,而咨询的难度通常比较大,因为大家需要先了解自己要问什么,那么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
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
青岛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市北交易处地址:南京路236-2、3号,联系人:韩xx,联系电话:85020867。
1、莱西市房产管理局
青岛市莱西市烟台南路37号,0532-88496506,周一至周五9:00-17:00。
2、黄岛区房产管理中心
青岛市黄岛区香江二路32号,0532-86887172,周一至周五9:00-17:00。
3、胶州市房产管理局
青岛市胶州市新城区北京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东楼7楼,0532-82289357,周一至周五9:00-17:00。
4、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房地产交易监理所
青岛市平度市行政服务中心,0532-88387272,周一至周五9:00-17:00。
5、即墨市房产管理处
青岛市即墨市岙兰路1235号,0532-88525835,周一至周五9:00-17:00。
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
1、注意交易主体从事二手房交易的资格是否符合。如卖方是否有房产证,产权是否清晰。还没有拿到产权证的现房不能买卖。若是期房出售则必须由开发商作出担保等。同时交易前,作为买方,可要求卖方提供房屋的权属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及相关证件,并到所属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验房屋的权属登记情况。只有对交易主体的资格进行审查和判断,获得确认后,交易才可进行。
2、注意交易房屋的评估价是否正确,真实。在这个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就是对房屋评估价偏高或偏低,有些评估价含的水分很多,就容易造成评估价的不真实。有些中介试图低价收入、高价卖出,是导致与房屋市场价值偏离的主因,而这必然将直接影响买卖双方的利益。
上述内容主要所描述的就是我对于青岛房产交易中心咨询电话?房产交易注意哪些事的具体介绍,房产交易一事和以往大家所遇到的任何事都不同,它的难度极其高,而且很多因素也在其中,因而想要不出问题的操作下来,必要的调查咨询肯定要办理好,一些会去使用到的电话文中也有明确说到,不算多,但完全够大家使用。
青岛市房管局地址和电话一览表
对于青岛市房管局地址和电话一览表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我,今天我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北国土资源分局 地址:南京路236-3 电话:85020868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南国土资源分局 地址:浙江路13 青岛市四方区房产管理处遵化路房管所 地址:平安路3号 胶州市房产局 地址:北京路行政服务中心东楼7楼 电话:0532-82289356 胶南市房管局 地址:珠海中路222 电话:(0532)86167525 莱西市房产局 地址:烟台南路37号 电话:(0532)88496506 平度市房产局 地址:鼎峰金融大厦 即墨市房产局材料处 地址:青岛市即墨市 李沧区房管局 地址:峰山路(八医斜对面)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管局崂山国土资源分局王哥庄国土所 地址:青岛市崂山区美富丽家具城旁边
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加强市区铺面房屋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铺面房屋是指在市区商业网点规划范围内的,适宜作商业、服务业使用的房屋。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管理铺面房屋的主管机关,负责铺面房屋的监证和管理工作。 市房管机关有解决铺面房屋纠纷的裁决权。第四条 房产所有权人(系指房产所有权单位和个人,下同)和房产经营单位,经过批准,依法可用铺面房屋与国内外的单位或个人联合经营、合资经营商业、服务业,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第五条 房产所有权人和房产经营单位对原未作铺面房使用,而新调整出的铺面房屋,可按铺面房租金出租和商品价格出售。第六条 铺面房屋的商品租金,根据折旧费、修缮费、管理费、固定资产占用费、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税)、保险费、利润和环境率等因素确定(见附表一、附表二)。 铺面房屋的商品价格,对公有房屋,新房按工程的综合造价和环境率确定;旧房按重置完全价值和环境率确定。对私有房屋按重置完全价值确定。第七条 按照商业网点规划要求,凡可用于商业、服务业等营业活动的房屋,本着谁用房谁安置原用房的原则,由房管机关会同有关单位,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出来,供作营业用房。 按规划确定应调出做铺面房屋的承租单位和个人,要顾全大局,服从调整,按期迁出。对自己不开业使用的铺面房屋,又不服从调整安置,拒绝腾迁者,从逾期之日起,改按商品租金标准计收房租。 按规划对私有自住的铺面房屋进行调整,应按《青岛市民用旧房估价暂行标准》进行估价予以补偿,或另行安置住房;对房产所有权单位自用的铺面房屋进行调整,应另行安置用房和适当补偿。安置房屋的标准比照省、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执行。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第三产业。 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单位或个人用自己的房屋调换的铺面房屋或自行挤腾出的铺面房屋作商业、服务业用房,其租金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次月起(本办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开业的,自本办法施行次月起),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八折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 承租房屋的住户自行挤腾出部分住房,以前店后家式经营商业、服务业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次月起(本办法施行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批准开业的,自本办法施行次月起),其居住间仍按住宅租金标准计租;其营业间根据建筑面积,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八折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营业、居住不能分开,家店相连式经营商业、服务业的,其租金根据全部使用面积,五年内按商品租金标准折半计租,五年期满后,按全额计租。任何房产经营单位和房产所有权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将非铺面房扩建、改建为铺面房,以避免对原房屋结构造成破坏。第九条 凡铺面房屋出租、出售或作股投资者,均须到市房管机关办理租赁监证、产权转移、变更等手续。第十条 凡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营商业、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用自有铺面房屋作营业场所的,须交验房屋所有权证件或城建部门签发的建筑施工执照;用租赁的铺面房屋作营业场所的,须交验租赁合同或房产所有权人、房产经营单位出具的的书面证明。 违章建筑不得用于营业用房。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不得将承租的铺面房屋作股投资、变相出卖使用权,或与其他单位、个人进行联合经营、合资经营。违者,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得购买、租用或变相购买、变相租用私有铺面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购买、租用者,须经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严禁倒买、倒卖和高价转租铺面房屋;严禁超过商品价格出售和超过商品租金标准出租铺面房屋。违者,由房管机关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处以出售或出租价款50%左右的罚款。第十四条 凡在房屋和墙壁上设置广告牌、商业宣传牌和铺面招牌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房产所有权人或房产经营单位同意。如因设置牌匾而损坏墙壁或房屋结构的,须向房产所有权或房产经营单位交付赔款费。
青岛市房管局电话是多少啊
关于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政务公开电话的公告 青岛政务 来源:青岛日报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为全市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软环境,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对局长公开电话、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和局直属 单位的公开电话统一进行了整合规范,以方便群众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现公告如下: 一、局长公开电话和行政效能投诉电话:2663270 2663263(夜间值班) 二、局直属各单位公开电话 1、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2661397 2、房改办公室 2661396 3、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 2661393 4、市房地产交易中心 2661891(查询) 2661865(咨询) 7632133(李沧房产交易分处) 3662687(房屋租赁) 5、市住宅发展中心 2681116 6、市房地产档案馆 2661903 7、市房地产测绘处 2661877 8、市房产评估所 2687557 9、市房产置业担保中心 2661329 2661326 10、市土地储备中心 2679757 2679685 11、市土地执法监察大队 2663262 12、市土地估价所 2679299 13、市房屋修缮工程质量监督站 2828097 14、市南房管处 2867629 2866812 15、市北房管处 3832772 16、四方房管处 3721369 17、李沧房管一处 4632420 4632409 18、李沧房管二处 7896942 7895633
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印章什么时间启用的
自2018年10月8日起启用。为便于开展工作,刻制青岛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印章审批专用章(平度市),授予平度市国土资源局,自2018年10月8日起启用,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平度市国土资源局在平度市行政区域内行使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登记),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延续登记),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注销登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共5项行政管理权限。
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在哪里查
我们在购买房子以后,都是需要进行房产的登记的,这样的话也方便我们以后有需要的时候进行查询。如果我们想要查询有关于房产的有关信息,那么我们要在哪里进行查询呢,下面我们来介绍有关于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青岛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我们在购 买房 子以后,都是需要进行房产的登记的,这样的话也方便我们以后有需要的时候进行查询。如果我们想要查询有关于房产的有关信息,那么我们要在哪里进行查询呢,下面我们来介绍有关于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青岛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
1、可以网上查询:进入各地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 产权证 号(目前只有部分地区提供 房屋产权 信息查询)。
2、我们若要查询的准确的个人 房产证 信息(包括:房屋权属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 建筑面积 、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房屋是否抵押、是否被查封等等),则必须携带个人身份证件及房产证到当地的房管局( 房地产 交易中心、房屋管理局、房管处)档案馆或窗口查询。
3、如果还没有办理房产证,可以在房管局网站查询购房买卖合同,输入合同号及密码(密码问 开发商 ),就可以查看到你们的 购房合同 ,在房管局备案后的合同是没什么问题的。
青岛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
1、有关青岛房产登记信息到房产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即可。权属证查询:权属证和共有权证是国家地方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自己的职权出具的证明房屋权属归属的文件;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有自己或者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才可以查询自己名下的房产证,除法律规定外其他人不得查询。
2、其权利人可以带着自己的身份证明(受委托查询的需要带着公证委托书),到房管部门房产档案科查询,因房权证的新旧交换,有些老房权证需要查询原始登记卷宗档案才可以查到。
3、公安部门、法院、检察院等司法部门因司法办案需要,可以依法带着司法文书随时到上述地点查询、查封、调阅涉案当事人房产信息档案、卷宗。
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的是关于青岛房产登记信息怎么查询?青岛房产登记信息在哪里查的相关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应该有了一些了解吧。我们进行房产登记也是非常方便的事情,而且也为了以后我们查询的方便,查询的方法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一些,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设12个职能处室:(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办公室牌子)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局机关文秘、信息、会务、接待、保密、安全保卫、档案、史志、政务督查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目标责任考核工作;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工作。(二)政策法规处(挂信访处牌子)组织起草国土资源、房屋、测绘和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有关政策;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推进全局依法行政工作;综合协调全局法规调研工作;负责全局对外宣传和普法宣传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有关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全局来信来访的登记、分办和督促检查;接待群众来访,分析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和倾向性问题;负责牵头组织全局维护稳定工作。(三)规划处牵头研究分析全市国土资源形势,提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宏观经济运行及相关改革研究;组织编制全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方面的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依法指导和审核区、市相关规划;编制土地利用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农用地转用的报件审查;组织研究有关国土资源的区域和城乡统筹协调、综合利用及循环经济政策措施。(四)财务审计处组织编制局机关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征收土地出让金等非税收入;负责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和监督工作。(五)市场监管处监督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经纪人等相关行业专业培训;定期发布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和房地产市场指导价格,公布土地出让成交价格;负责组织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的评测工作;指导土地评估价格备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统计和市场态势分析。(六)权籍管理处监督指导城镇、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调查处理重大土地、房屋权属争议;指导城镇、农村土地房屋权属纠纷和遗留问题的调查处理;拟订地籍房籍调查管理的技术规范;指导区(市)土地、房屋管理部门房地权籍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房籍权属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负责建立全市地籍信息系统。(七)耕地保护处参与拟订耕地保护、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政策;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指导、监督全市农用地转用、征收工作,承办农用地转用、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工作。(八)土地利用管理处负责全市建设用地政策实施的调研、业务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全市各类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控制指标的落实及考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并监督检查;负责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备案工作。(九)地质矿产管理处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权、采矿权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地质遗迹保护工作;负责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认定管理;指导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或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和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衔接工作;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全市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十)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处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政管理工作,指导并归口管理区(市)的业务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及保障性住房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市住房制度改革;监督管理危、破、陋住房改造;负责房产管理基础数据统计及分析;负责市内四区国有直管房产的产权产籍管理,依法管理国有直管房产;指导监督房产经营管理单位;负责落实私房政策;负责房屋租金政策调研;拟订全市房屋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检查监督;负责房屋质量、房屋设备检测的技术规范管理和安全管理;协调全市房屋防汛救灾工作;负责房屋使用、修缮、再装修的行政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保护文物建筑、优秀建筑;负责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负责白蚁防治工作;负责全市房屋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监督管理;承担物业监督管理职责。(十一)科技信息处负责全局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拟订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备案区、市级国土资源房屋管理信息化规划、计划和重大信息化建设工程方案;负责全局重大信息工程的立项、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局机关门户网站及业务网站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以及网上服务资源管理;编制实施全市国土资源、测绘、房屋、住房保障和物业管理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承担国土资源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负责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十二)组织人事处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统战、侨务、民族宗教事务、计划生育等工作;负责干部监督与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承办因公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系统内相关行业职业资格管理,指导行业社团组织。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按规定设置纪委(挂监察室牌子)、机关党委、工会和团委。
青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哪里办理
青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以在青岛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网站上申请办理,也可以到当地房管所进行窗口办理。
青岛市人民****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1991)
一、《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二款: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管理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和各县级市、区(包括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管理部门以及青岛市房产管理局的派出机构(以下统称房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公有房产的行政管理工作”。二、《办法》原第十七条、第四十条中的“市房管机关”均改为“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三、《办法》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 “经批准成立的房产经营单位,依法经营直管的国有房产”。四、《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删去。原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原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以下类推。五、《办法》原第十九条中的“滞纳金”改为“违约金”。六、《办法》原第二十六条中的“并处以租金额二至十倍的罚款”删去。七、《办法》原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三款: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房管机关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修复房屋、赔偿损失、限期迁出、拆除,并可给予没收非法所得、查封房屋、罚款的处理。” “当事人对房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房管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办法》原第三十六条修改为: “凡因房产租赁、买卖、交换、抵押、修缮、相邻关系、使用权互换以及侵害房产所有权和使用权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房产所在地房产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九、《办法》原第三十九条修改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区和各县级市、崂山区与黄岛区的城区、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及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并将本条修正为第二条。十、《办法》原第二十二条中的“市政府或”四字删去;原第五条、第二十二条中的“市房管机关”改为“房管机关”。十一、《办法》依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报请山东省人民****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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