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本文目录
-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培训机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 学历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 教育行业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 教育培训机构纳税与公司纳税有什么不同
- 培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 教育培训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培训业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有:
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扩展资料:
税法具有多样性、规范性、统一性、技术性、经济性的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凭借国家政权赋予的权力,以国家政权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
如果纳税人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税务机关就要追缴税款、滞纳金,依法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还要由司法机关予以刑事处罚。
1、偷税,是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用欺骗、隐瞒等方式(如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和记账凭证,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等),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2、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没有按时纳税而拖欠税款的行为。
3、骗税,是纳税人或人员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行为。在我国,出口退税是对纳税人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和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退税是国际惯例。
培训机构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培训等非学历教育服务属于生活服务的范围。因此,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可以按规定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优惠。
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正面回答教育行业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3、免征耕地占用税;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5、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等;二、分析税收优惠,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为了配合国家在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总目标,政府利用税收制度,按预定目的,在税收方面相应采取的激励和照顾措施,以减轻某些纳税人应履行的纳税义务来补贴纳税人的某些活动或相应的纳税人。是国家干预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三、教育业应缴纳哪些税?教育业需缴纳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和企业所得税等。
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一)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税基较大,其税收优惠政策直接影响民办学校税务负担,成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因素。所以建议明确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二)营利性民办学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鉴于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的财政贡献大、公益属性强、设置门槛高、政府管制严、校舍资产重等特点,为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教育领域,建议通过税收政策创新,发挥税收政策**作用,大力扶持营利性学历教育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以《若干意见》鼓励社会力量并给予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优惠的精神为指导,借鉴《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关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规定,建议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三)营利性民办学校落实法人财产权的税收优惠。《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这一条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都要遵循。建议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举办者将土地、校舍过户到营利性民办学校,只收取证件工本费,免征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收。(四)现有民办学校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税收政策。按照2003年9月1日实施的《民促法》,现有民办学校均是非营利性学校,如果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补交相关税费问题对民办学校是一个沉重负担。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建议规定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类登记之前依法依规减免的营业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和关税等不再补缴。法律依据:《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十四)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学历教育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税收优惠政策: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教育行业到底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3、耕地占用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和个人所得税。
教育培训机构纳税与公司纳税有什么不同
除了营业税等基本税种,教育培训机构需要缴纳的税费还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费附加,这些税种是公司纳税所不包含的。
育培训机构需要缴纳的税费如下:
1、营业税额:按主营业务收入*5%税率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额*7%税率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3%税率
4、地方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额*1%或*2%税率
扩展资料: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
第一条规定:
一、学历教育是指:
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二、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三、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按以下规定执行:
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
第四条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规定:“学校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业教育等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62号)的规定:
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第一条(二)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修改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2)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如果培训机构不属于以上情形,按“文化业”税目缴纳3%营业税及其附加,其次根据您培训机构性质,属于公司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个体缴纳个人所得税等。
培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培训行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的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2.高校公寓免征房产税。
三、印花税。
1.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2.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五、耕地占用税。
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六、个人所得税。
1.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和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教育培训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法律分析: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2、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3、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4、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5、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法律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一、关于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1.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对学生勤工俭学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3.对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4.对托儿所、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5.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6.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7.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8.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9.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10.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11.对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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