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自然状态(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本文目录
-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 试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政治哲学观点,比较它们的异同
- 什么是霍布斯式战争状态
- 如何看待霍布斯的人性假设和自然状态
- 霍布斯认为的自然状态指的是什么
- 简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 解释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
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有何区别
社会契约说是17世纪和18世纪最有名的政治理论,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社会契约说是对国家神权说的直接否定.它的两个基本功用是:解释国家的起源;规定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相互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霍布斯,洛克,卢梭三者的“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因该理解为:这是以“自然状态”作为事实前提,社会契约论的三个版本,这三个版本是一脉相承的,尽管各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之间存在这样那样的差异,但都是非本质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逻辑线索在霍布斯那里已经奠定了,洛克和卢梭在很大程度上都可以看作是霍布斯的继承者,尽管他们结合时代的需要对社会契约论作了较大的改进.
关于三者之间的区别,由于篇幅问题,我就简单的概括一下:
霍布斯:代表作《利维坦》;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可以简单的概括为由于自然资源匮乏而导致人与人之间的一种战争状态.在此前提下,霍布斯提出的“社会契约”就可以很好理解了,即霍布斯将自然状态的描述过于糟糕以及霍布斯对于秩序的渴望有关,可以简单概括为个人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赋予某一拥有强大力量者(即利维坦),并承认他的一切行为.由此可见,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还没有脱离神学影响,而且具有专制的特点.
但是不可否认,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已经提供了西方主权文明的基本逻辑线索,即“自然状态——社会契约——主权文明”.后面的社会契约论的经典作家如洛克和卢梭都基本上是遵循这样的逻辑线索,对社会契约论提出了更加细致、世俗化和适应时代需要的修正.
洛克:代表作《政府论》;洛克的“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和平等的状态,人们自觉的依据自然法来决定他们的行动和处分他们的财产和人身,自然状态的标志是没有共同的裁判者.洛克将作为理性规则的自然法引入了自然状态之中,并且赋予每一个遵守自然法的人以自执行的权力,一定意义上洛克的自然状态已经披上了文明的外衣,尽管还远不够完备.洛克的“社会契约”则是因为自然状态时时的受着战争状态的威胁,所谓的自由与平等存在但缺乏保障和极不稳定,因此自然状态中的每一个人“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的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属于有限政府原则,这一原则将作为以后发展起来的现代宪政的重要原则基础.同时,由于社会契约中人们自由的保留,人民在逻辑上便保留了对政府的抵抗权或革命权,如果政府违背社会契约所附加的基本义务的话.
卢梭:代表作《社会契约论》;卢梭对于人类“自然状态”的认识主要反映在他的另一部著作即《论社会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看来,在真正的自然状态中,人在丛林里健康、自由而平等的生活着.但是随着文明不知不觉发生以后,自然状态的美好日益遭到破坏.卢梭同时承认美好的“自然状态”已经不可能通过从文明社会的简单后退实现,而必须重新设计社会社会制度.卢梭在这里是美化了“自然状态”,从批判现实的策略来讲,这种美化可能反映了一种“述古”与浪漫的情怀,借古讽今,以求改变现实.因此,在这里卢梭与霍布斯和洛克都产生了距离,因为卢梭的社会契约论更关注的是对现实社会制度的整体性改造,这一改造的规范起点就是社会契约,而改造的对象也许可能就是霍布斯或洛克版本的社会契约所要达到的文明社会.具体的社会改革方案反映在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之中.卢梭在这部书中首先论证了强力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只有同意才构成权利的基础.“即使是最强者也绝不会强得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为权利,把服从转化为义务.” 卢梭在这里对于强力的看法与霍布斯是接近的,因为霍布斯同样论证了个体力量不可能作为强力构成稳定的秩序,只是霍布斯更多的是在事实的意义上言说,而卢梭则更进了一步,在合法性或道德的意义上否定强力可以构成权利.卢梭在书中提出了社会契约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即“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他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是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 卢梭是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之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于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
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只是一瞬间,这一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 我们看到尽管卢梭的逻辑是坚持在个人自由的世俗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但是他所描述的这一过程却充满了神圣性.如果说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过程充满一种“恐吓气氛下”(这可以理解为是霍布斯所故意制造的)的功利选择以及洛克的社会契约过程是人们相对从容的工具理性过程,那么卢梭的社会契约则是一次道德的转化,即被文明所扭曲的人性在缔结社会契约的一瞬间,由于个体所拥有的全部都已让渡给一个“道德的和集体的共同体”并且个人也立即的成为整个共同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于是我们看到,作为共同体成员的每一个人都仿佛立即分享了他们集体表演的“道德转化”的结果.这是一个极其精致的逻辑想象,也因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成为三个版本的社会契约论中最富美感的一个,卢梭所提出的整体性的社会改革方案也是那么的激动人心.后来的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的实践 便充分展示了卢梭理论的巨大冲击力,尽管这种巨大的冲击力常常是破坏性的.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对于代议制政府,密尔 在理论上作了必要的展开,这里不再赘述.
试评霍布斯,洛克和卢梭关于“自然状态“的政治哲学观点,比较它们的异同
霍布斯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且充满恶意的。而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更是经常处于战争状态之中。由于人人乐生惧死,所以理性为人们提出一些简单可行的和平条款,即“自然法则”。但是只要自然状态继续存在,“自然法则”就不能有效地得到实施。霍布斯主张,为了确保和平及实施自然法,人们必须缔结一项契约。一方面,每个人都同意把其全部权力和力量转让给一个人或一个议会以构成主权者。另一方面,为增进所有人的和平、安全和便利,根据契约设定的主权者(霍布斯称之为“利维坦”)应当努力维护“自然法则”。
洛克对人性更为乐观,他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都拥有完整的自然权利。只不过,自然状态也存在不容忽视的**。一是,人们所享受的自然权利没有稳定的保障,常常面临着受他人侵犯的危险。二是,一旦自然权利被侵犯,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案件中成为适用自然法的法官。人都是有超越理性的激情,这种自己当自己法官的做法显然有违自然公正原则。
同样,为了终止自然状态中存在的混乱与无序,人们应该建立一项政治国家的契约。与霍布斯把社会契约看成是公民完全服从专制君主的条约不同,洛克认为,人们在签订契约后仍然保留着他们在自然状态中所拥有自然权利。换言之,在协调个人自由和**需要的时候,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像霍布斯那样对**百般迁就。基于此,洛克反对霍布斯提出的君主专制政体,他主张有限权力政府。洛克强调:自然法是一种适用于所有人(包括立法者与其他人)的永恒规则;人民让渡给政治国家的不过是实施自然法的权利(司法权)。
什么是霍布斯式战争状态
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必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必要。
在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人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
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
扩展资料:
在主权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并认为主权者的权力也不受法律的限制,且不受他自己制定的法律的限制。与孟德斯鸠等人的分权主张不同,霍布斯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他反对分权的主张,认为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
他将国家分为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并认为君主政体最好,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
霍布斯主张的是一种极端的专制主义,他将布丹的主权至高无上理论发展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以至到了主权者不服从任何**的地步。霍布斯的著作涉及最多的是刑法,他是从对罪与恶的区别与联系中得出犯罪的概念的,他把属于道德范畴的“恶”与属于法律范畴的罪加以区别。
如何看待霍布斯的人性假设和自然状态
论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的现实意义
摘 要
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以人性的假设为基础,自然状态理论是哲学“非政治状态”和历史的“前政治状态”的统一体。他认为自然状态理论从本质上来讲是私人理性行为活动没有受到控制而任其发展的结果。霍布斯提出的摆脱自然状态理论主张建立一个拥有绝对统治权力的君主专制国家。霍布斯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理论思想即与时代发展紧密契合,又散发出浓厚的人文主义气息。从历史的发展趋势来看,霍布斯的理论思想代表着社会的发展潮流,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键词:霍布斯;自然状态;理论;当代意义
一、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的概述
对善与恶的理解是人类与生俱来的本能,比如原始社会中分享食物,这是一种群体动物的本能,随着社会演进,规则就一步步更加明确了。不道德的行为需要法律来约束,而关于道德的行为法律无法强制去执行。现代文明社会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律法,世俗观念虽然不同,但也是相似相近的,人们的行为会受到律法与世俗的约束,所以自由是相对的。当然,如果不生活在人文社会中,除了遵守自然的规律之外,完全的自由不无可能。
人性假设在这种理论中被认为人性本善, 如果加以合理引导,个人能在达成组织和有着共同目标的情况下就可以使个人目标得到
霍布斯认为的自然状态指的是什么
霍布斯所说的自然状态是指在任何国家或公民社会产生之前的状态。在这种自然状态中,所有的人是平等的,并对任何他们认为对其生存必需的东西具有平等的权利。
简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
【答案】:霍布斯是西方政治哲学理论中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他的政治哲学对西方的政治哲学传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内容有如下几点:
(1)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状态之前有一个自然状态。在自然状态中人们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认为自然律主要有两条,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人们愿意放弃别人也同样愿意放弃的权利。
(2)由于在自然状态中人们的最大利益就是自我保存。所以人们为了保存自己,依然处于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但由于在战争状态中人的生命受到了威胁,这样就与人的最大的利益是自我保存相违背,这样人们就希望结束战争状态。这样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人们决定建立契约,放弃别人也愿意放弃的权利,把他转让给一个人或一群人,由它们代理形式权利以保全缔约者的生命。这些代理人就是国家的统治者,转让权利的人就是国家的被统治者。
(3)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认为,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外,其他一切权利都必须转让给统治者,这样统治者才有绝对的权力保证被统治者的安全。霍布斯说,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他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它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的制约,推翻国家元首就是毁弃社会契约的违法行为。但霍布斯承认如果国家元首不能保护被统治者的生命安全,人们可以推翻他。
解释霍布斯洛克的自然状态
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和政治思想家霍布斯假设了一个自然状态,他认为在国 家成立以前,人类生活在一种自然状态中。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具有同等的自然权利,不仅是平等的,而且每个人又都是自由的,但人们趋利避害的利己本性,这种自由又平等的状态就充满了战争。因此,人们 通过自然法的规诫作为行动指南,走出战争状态,成立国家。
中文名
自然状态
外文名
Stateof Nature
提出者
霍布斯
时 间
18世纪
地 区
欧美
出 处
利维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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