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试论言语行为理论综合评述)

2024-06-26 04:00:04 4

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试论言语行为理论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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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言语行为理论综合评述

  论文摘要:人们对于语言本质的讨论从来没有停止过,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其中一项重大突破,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在继承和批判奥斯汀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从而提出了一套完整的言语行为理论。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语言;世界   一、引言   很久以来,哲学家***或逻辑实证主义者***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的条件等。   语言学家奥斯汀则认为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由此他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奥斯汀的理论第一次在西方学术界把言外之意正式提上了议事日程,在学术界引起了较大的反应。   二、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主张   奥斯汀在30年代后期已经形成有关语言施事使用的想法,并在1946年的“他人的心”一文中首次公开表露了这一想法坚持语言的使用方式是有限的,并把语言的使用划分为两类,即”记述话语”和”施事话语”并对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作了区分。由于行为主义语言观总是试图从他人处获得行为效果,而没能对其运作机制加以细分,从而显得过于笼统,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恰好弥补了这一**,把传统的语言哲学研究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使人们对语言的关注焦点由语义的真值界定转向了语用范畴。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说话人只要说出了有意义、可被听话人理解的话,就可以说他实施了某个行为,这个行为叫做言语行为。任何一种语言里话语的数量从理论上讲都是无穷的,但人们运用这无穷的话语所能达到的交际目的的种类则是有限的。言语行为的本质就是交际者借助话语传达交际目的或意图。不论我们是在向他人提出请求或者是在向他人道歉,只要所说的话语传达了一定的交际意图,完成了一定的功能,我们就是在实施言语行为。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性和施为性话语。表述性话语指陈述、描写事情的过程或状态;施为性话语则具有行事能力,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可以表达许诺、道歉、指责、感谢、祝贺等。例如:Ivisitheroncea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现在去拜访她,而是陈述“我每月去拜访她一次”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它是表述性话语。而Iadvisehimnottogiveuptrying.这句话不是要陈述“劝告”这件事,而是说话人“我”在说话的过程中实施了“劝告”这个行为,所以它是施为性话语。两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表述性话语是描写某一事件的过程或状态,因而有真假之分。施为句是用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说话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无真假之分,但有合适不合适之分。   随着研究的深入,奥斯汀又把施为句分成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两类。显性施为句即原先所说的施为句***该句子的主要特征为:主语是第一人称,时态是现在时,谓语动词是行事动词***。隐性施为句则指不具备上述特征的许多其他种类的语句。这类句子大都可以加上显性施为句所具有的语言特征而变成显性施为句。在此基础上,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言内行为、言外行为、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言内行为是说出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言外行为是表达说话者的意图的行为,它是在说某些话时所实施的行为。言后行为是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它是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裁决类、表述类、承诺类、行动类、行使类。

分析奥斯汀与塞尔言语行为理论(2)

分析奥斯汀与塞尔言语行为理论

  二、Austin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最初由英国哲学家Austin提出。Austin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20世纪50—60年代。他在一系列的演讲与论文中,提出并逐步发展了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其主要著作有《如何以言行事》《哲学论文集》等。

  Austin首先区分了两种不同类型的句子:叙述句和施为句(或施事句),他认为叙述句是用来说明、报告或描写事物的句子,这类句子有真假值,如“中国在亚洲”、“天在下雨”等等;陈述句是典型的叙述句,我们可以通过评判句子的真假值来判断句子是否是叙述句,从而纠正句子的描写性谬误。如果“中国在亚洲”为真,那么我们就说“中国在亚洲”正确地描写了中国在亚洲这一事实,否则就是错误的描写。Austin进一步发现很多句子没有真假值。例如:一上校对士兵说:“我命令你们开火!”对这样的句子,们不能问“是真还是假”这个问题。Austin认为像这样的句子,并没有描写或报道什么事实.这句话是发话者在以言行事.即在用言语做下命令这个行为Austin把这种“以言行事”的语句叫做施为句。施为句没有真假值,但有适切与不适切(licityandinfelicity)、愉悦与不愉悦(happyandunhappy)的问题。例如只有奥运会主席才有权力宣布奥运会开幕或闭幕,他的宣布行为是适切的,而其他人如记者的宣布就是不适切的。Austin还区分了施事动词和非施事动词、显施事句和隐施事句(explicitandprimary)。然而,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Austin发现有些施事句像叙述句一样也有真假值,有些叙述句跟施事句一样也有适切与不适切的问题。Austin认识到在通常情况下,凡是说话者认真说出的话语都是在以言行事,于是他摈弃了叙述句和施事句的区别。

  Austin认识到我们所要阐释的唯一现象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摈弃叙述句和施事句的区分,Austin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有了新的飞跃。Austin从一个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抽象出三种行为:“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 “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即语力;“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Austin还从说话行为中进一步抽象出另外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Ausn在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中,谈得最多的是施事行为。Austin之后的言语行为理论也完全侧重于施事行为,施事行为成了言语行为的代名词。言语行为到底有多少以及言语行为的分类问题是Austin关注的重点。他认为,言语行为不下于10的3次方.如此多的言语行为大致可分为五种:(1)评判行为类:对某事或行为做出判决或评价,诸如仲裁、判决、估价等;(2)施权行为类:实施权力、影响等,诸如任命、选举、命令、敦促等;(3)承诺行为类:承担义务、履行允诺,诸如答应、许诺等;(4)表态行为类:表明态度、褒贬等,诸如道歉、赞扬、祝贺、憎恶等;(5)论理行为类:在辩论或会话中作辩白、说理、让步等。虽然Austin本人对他的分类不太满意。但他并没有做出比这更满意的分类。他的言语行为分类被他的学生Searle继承并加以发展。

  三、SearIe与言语行为理论

  SeaI1e是当代美国著名的分析哲学家,他深受Austin影响,并在很多方面修正和发展了Austin的理论。他主要修正了Austin关于言语行为的分类。Searle认为,Austin的分类缺乏统一的标准,把施事行为的分类等同于施事动词的分类,而且类的内部内容杂而乱。他认为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应包括四种行为,即发话行为、命题内容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Seade提出的命题内容行为的概念为弥补Austjn理论中的**提供了合理的解决办法。

  (一)Sear1e与言语行为分类

  Searle认为。似乎无限的言语行为可以确定为有限的范畴.但确定言语行为种类的前提是首先区分话语的命题内容和言外之力之间的差别。他认为任何施事行为都包括内容和言外之力(交际意图)两个成分,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差别,并以此为基础确立言语行为的分类的标准。Sear1e阐述了不同类型的施事行为之间至少存在着12个方面的差别.并从中提取出了三条作为主要的主要原则和标准,即施事的目的、适从向(directionof和心理状态,再加上命题内容,这样就确立了施事行为分类的四条标准:话语的目的(基本条件)、表现的心理状态(真诚条件)、适从向(话语与世界的关系)和命题内容(命题条件)。Seade依据这四个条件把施事行为分为五类.每类都可以用这四条标准加以描述:

  断言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保证命题的真实性,真诚条件是说话人相信所陈述的命题为真,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语词与世界相符。例如:使用state,affirm,claim,deny,report,conclude等动词。

  指令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试图使听话人做某事,真诚条件是说话人要听话人采取某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世界与语词相符,命题条件是在将来采取行动。例如:使用order,request,demand,ask,insist等动词。

  承诺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队将来某行动做出承诺.真诚条件是说话人打算采取行动,适从向是说话人尽力使世界与语词相符,命题条件是在将来采取行动。例如:使用promise,Swear ,pledge,offer等动词。

  表情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表达某种心理状态,真诚条件是反映出听话人的态度,适从向不存在,命题条件是对某种事态的描写。例如:使用thank,印0logize,congratulate,we1.come,deDlore等动词。

  宣告行为:基本条件是说话人想改变某一对象或情形的外部条件,真诚条件是不表达任何心理状态,适从向是双向的,不存在命题条件。例如:使用name,resign,d ne,declare,nominate等动词。

  从分类的.系统性来看。Sear1e的分类显然比Austin的更为成功,但他的分类同样遭到其他学者的批评。英国语言学家kech从根本上怀疑言语行为理论中所谓施事句的理论依据,认为语言中的分类纯粹是人为的,所谓的“可表达性原则”,实际上是缺乏足够的理论依据的。

谈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谈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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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谈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篇1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语用学

  论文摘要:言语行为理论是由英国哲学家奥斯汀(Austin)于20世纪50年代末首先提出的,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 Searle)在批判奥斯汀理论的基础上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自从语用学被确认为语言学的一门新兴学科以来,作为语用学研究中心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Zheory)就引起了各界学者的广泛兴趣,它旨在回答语言是怎样用之于“行”,而不是用之于“指”这样一个问题,体现了“言”则“行”这样的语言观。

  1.关于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约翰·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

  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性(con-stative)和施为性(perFom}ative)话语。表述性话语指陈述、描写事情的过程或状态;施为性话语则具有行事能力,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可以表达许诺、道歉、指责、感谢、祝贺等。例如:I visit her once a month.它的意思并不是“我”现在去拜访她,而是陈述“我每月去拜访她一次”这样一个事实,所以它是表述性话语。而I ad-vise him not to give up trying.这句话不是要陈述“劝告”这件事,而是说话人“我”在说话的过程中实施了“劝告”这个行为,所以它是施为性话语。两者在性质上有很大的区别,表述性话语是描写某一事件的过程或状态,因而有真假之分。施为句是用来实施某种行为的,说话本身就是在做一件事,因此无真假之分,但有合适不合适之分。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又把施为句分成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两类。显性施为句即他原先所说的施为句(该句子的主要特征为:主语是第一人称,时态是现在时,谓语动词是行事动词),如:" I orderyou to close the door"o隐性施为句则指不具备上述特征的许多其他种类的语句,如:" Close the door"。这类句子大都可以加上显性施为句所具有的语言特征而变成显性施为句,如“( I order you to) clouse the door”。

  在此基础上,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 l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 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 ( perlocution )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甲对乙说"Clouse the door",这是言内行为;甲的意图是让乙关门,这是言外行为;乙听了甲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裁决类( Veidictives ),如估计、宣告;2)表述类(Fxpressives ),如描述、肯定;3)承诺类(Comrnissives),如答应、保证;4)行动类(Behabitives ),如感谢、欢迎;5)行使类(Fxerctives ),如命令、禁止。后来,塞尔批评了这一分类,把言外行为分为“新五类”:1)断言类和阐述类(Assertives or repr-esentatives):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对某事作出一定的表态,对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作出真假判断。它的适从方向是说话人的话语符合客观现实,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确信的。2)指令类(Direct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表示说话人不同程度地指使听话人做某事。它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发生变化,以使用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在心理上的需求是希望和需要;话语的命题内容总是让听话人即将作出某种行动。3)承诺类(Comrniss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对未来的行为作出不同程度的承诺。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发生改变,以适应说话人的话语;说话人的心理状态是怀有意图;话语的命题内容是说话人即将作出某一行动。4)表达类(Fxpress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说话人在表达话语命题内容的同时所表达的某种心理状态。它没有适从方向,因为说话人在表达这类行为时既不试图改变客观现实以适从说话人的话语,也不希望话语符合客观现实。不过,实施该行为的前提是话语命题内容的真实性。5)宣告类( Declaratives ):这类以言行事行为指话语所表达的命题内容与客观现实之间的一致。它的适从方向是让客观现实符合说话人的话语,同时又让话语适应客观现实,它不需要真诚条件。说话人可以通过宣告类行为改变有关事物的状况和条件,因而它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以言行事行为。但宣告类行为往往需要考虑一定的语言外因素,即合适条件,比如要宣告某人为公司总裁,我们就要考虑宣告人的特殊地位、权力等因素。

  2.间接言语行为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起了广泛注意,并产生了大量的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语言行为。不过,他又进一步指出,说话者通过说一句话或若干句话来执行一个或若干个言语行为。可是,言语行为本身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揭示了实现言语行为的各种有效条件,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做间接言语行为(indirectspeech 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作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 give me the book ?”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 cold in 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句,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3.结论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外语教学从以语言形式和教学方法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教学内容为中心。这样,使得学习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知道了正确的句子结构,而且还学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语言使用问题的基本理论,应该引起重视。

  谈言语行为理论综述 篇2

  论文摘要:语言与哲学关系密切。从20世纪80年代起哲学家们把语用学作为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日常语言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言游戏说使用语用分析的方法来理解语言使用的多样性,使对语言的分析转向语用层面;奥斯汀从行为角度阐释人类语言交流活动,他开创的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现代语用学理论的基石;塞尔继承发展了言语行为理论并提出意向性理论。

  论文关键词:语言哲学;言语行为理论;意向性

  现代语言学的发展与哲学有着密切的关系。语言学与哲学从理论上来说分属于两个不同的学科,彼此之间相距甚远。但是由于语言是思想的工具,哲学必须借助于语言来思考问题。因此,它们之间的关系又是如此之近。无论对于语言学家来说,还是对于哲学家来说,语言的本质问题实际上在深层次上涉及到的并不是一个纯语言学的问题,而是一个关于语言的哲学问题。语言哲学的产生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展中的一个比较重大的事件。语言哲学在这一时期产生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许多哲学家们把自己关注和研究的哲学中心问题纷纷由认识论转向了语言。因此,这种语言转向从一开始就与哲学认识论所解决不了的问题紧紧缠绕在一起,从而也就使哲学家们探讨的语言问题带上了哲学的色彩。

  语言哲学是一门以哲学语言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主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够以适当的、准确的方式使用哲学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我们的哲学思想。语言哲学的研究既要从哲学的角度分析语言问题(研究哲学语言学),又要能够从语言或语言学的角度探讨哲学问题(研究语言学哲学),并从中寻找出共同问题。

  一、植根于日常语言哲学中的语用学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哲学研究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哲学家们认识到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必须首先弄清语言的意义。他们把哲学问题归结为语言问题,把语言看作是哲学的首要研究对象,语言问变成哲学研究的中心和出发点。尤其是从理想语言回归于自然语言的转向致使日常语言哲学产生。以维特根斯坦、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日常语言学派着眼于对日常语言一自然语言的分析,这一分析遵循一个从日常语言范畴分析一日常语言用法(使用规则)分析一言语行为分析的过程,这个过程同时也是一个从批判的、治疗的语言分析向建设性的言语行为分析发展的过程,其中维特根斯坦后期的语用分析是一个转折点。日常语言哲学的发展对语言学尤其是语用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一定程度上讲,当代语用学正是在日常语言哲学研究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一)后期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思想

  后期维特根斯坦放弃“语言是世界的逻辑图像”这一基本观点,提出他的“语言游戏说”。语言游戏说是贯穿于《哲学研究》的中心学说。他认为语言是一种现实活动、一种游戏,并力图通过观察语言在日常生活中的实际使用来探究语言的意义问题。语言的意义由语言的具体使用来规定。使用语言必须遵守语言规则。不同的语言规则产生不同的语言游戏。各种言语游戏就像家族相似的不同成员,不存在一般或概括的可能性。具有家族相似性的各种语言游戏通过约定形成我们的生活方式,构成整个人类生活的一部分,有什么样的生活形式就会有与之对应的语言游戏。语言游戏的语法规则植根于生活形式中。“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方式。”语言游戏说从根本上排除从语言与实在的对应中寻求意义的观念,使对语言的分析从语形和语义的层面转向语用层面。

  (二)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

  言语行为理论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最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之一,是哲学家们研究的最有声有色的一个课题。该理论的发起人是英国著名的哲学家、日常语言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Austin(奥斯汀)。奥斯汀早期区分了叙事句和施为句。前者陈述事实,有真有假;后者通过说出一句话来完成某种行为,并不描述世界,没有真假,但有适当和不适当之分。后来奥斯汀进一步提出了言语行为三分说的新言语行为理论,使该理论趋于系统化和精确化。他把言语行为区分为三类:(1)叙事行为或言内行为(1ocutionaryact),即“说某事的行为”,主要是陈述一个事实;(2)施事行为或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act),即“在说中实施的行为”,如:警告等,它们普遍具有语力(illocutionaryforce),传达言者的用意和意图;(3)成事行为或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act),即通过说出一个句子有意无意地对自己或别人产生某种效果。在这三层意义中,施事行为是他的意义理论的核心。同时,他还强凋意义对于现实语境的依赖,离开具体语境,单纯的意图、意向不可能构成言语行为。“我们必须注意现实语境的情况,注意我们能说什么不能说什么,以及究竟为什么。”

  奥斯汀的哲学研究新方法不仅为哲学研究注入了活力而且启发了语言学家,这使奥斯汀成为当之无愧的现代语用学之父。他的言语行为理论成为现代语用学理论的基石,随着这种看待语言和世界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语用学逐渐在20世纪70年代发展成为一门显学,借助语言哲学家对哲学的洞察解决语言问题,成为一种风尚,导致了对行为中的言语和语言中行为的交流和社会研究的语用学转向。

  (三)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由于奥斯汀对施事行为的分类缺乏明确的标准,招致了很多学者的批评,但他的~些看法为后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作为奥斯汀的学生,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继承并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认为:“当一个施事行为问接地通过另外一个言语行为表达时,间接言语行为就发生了。”

  塞尔对言语行为的另一个突出的贡献就是对奥斯汀提出的以言行事分类作了修订调整,在奥斯汀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分类,即1、断言类(assertives):包括陈述、描绘、报道、断言、说明等;2、指令类(direc—tives):包括建议、要求、请求、命令、邀请等;3、承诺类(commissives):包括允诺、答应、打赌、发誓、保证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包括感谢、祝贺、道歉、欢迎、哀悼等;5、宣告类(declatatives):包括任命、辞职、解雇、命名、宣布等。塞尔的这种分类旨在表明,在我们称作以言行事的动词中,有许多动词并不是以言行事目的的标志,而是以言行事行为的其它某些特征的标志,譬如完成以言行事行为的某种风格或方式,所以,我们必须把对以言行事的分类与对以言行事的动词的分类仔细区分开来。

  言语行为经过维特根斯坦的启蒙,奥斯汀的系统研究以及塞尔的修改、丰富,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理论。最终成为一种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自成一派且颇有影响力的语言哲学理论,尤其是直接导致了语用学的诞生。

  二、言语行为理论中的意向性问题

  为深入界定言语行为概念,塞尔引入意向性概念:言语行为不仅使用语言符号,而且表达说话人的意向。

  (一)意向性和意义

  意向性和意义的关系问题,是目前许多语言哲学家热烈争论的一个焦点。最早把意向性问题和意义问题联系起来考察的是塞尔。在他看来,“表达式”和“记号”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这一区别在于,尽管每个记号与它所表示之物具有某种关系,但并不像表达式那样具有“意义”。而表达式之所以具有意义,是由于它明确地提出某种思想的意向,换句话说,是意向赋予表达式以意义。他认为,意义问题和意向性问题是紧密相连的。  在当代,相当多的哲学家,特别是日常语言学派的哲学家以及他们的追随者,大多强调意向性在确定语词或语句的意义中的作用,主张从语言与其使用者的关系来考察意义问题,重视研究意义的语用方面。他们认为,语句的意义必定随语境而变化,不以语境为转移的所谓语句字面意义是不存在的。塞尔就是这种观点的积极支持者。他认为,不能把语句本身的字面意义与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语句表达的不同意义混为一谈,更不能根据说话者在不同场合下使用同一语句表达不同的意思这一点来否认语句本身具有它们的字面意义。他的意向性理论强调“意义是意向性的派生形式”,突出语言意向性意义的重要性。他试图用意向性说明语言和意义问题,即用心理学概念分析言语行为。他说“我相信语言哲学是心灵哲学的一个分支。根据这一观点,基本的语言概念,如指称、意义、陈述等等可以用更基本的心理学概念如信念、意向、愿望来分析”。塞尔既强调意向性又不忽略言语行为规则的重要性,从而比较全面地看到意义是内在意向和外在言语行为规则统一的产物。到了20世纪80年代,塞尔对于意向性和意义问题的研究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系统的学说。

  (二)言语行为与意向性问题

  由于以言行事和以言取效都涉及到了说话者的说话意图、意向,所以塞尔又进一步深入研究了意向性(intentionality)问题。塞尔在研究和分析言语行为的过程中发现以言行事中的语旨力与意向有着密切关系。他说:“在以言行事行为的完成中,意向性有双重层次,一层是行为的完成中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一层是完成行为的意向。”就后一层意向性来说,正是由于说话者把表达某种意义的意向赋予了话语,话语才具有了各种言语行为功能;就前一层意向性来说,塞尔认为,话语有意向性就如愿望、担心、信念等精神状态有意向性一样。这一层意向性就是一个人的某些精神状态指向自身之外的外部世界的特征:如果我有一个愿望,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愿意做某事或希望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担心,那么它就表现为我精神状态上不愿意做某事或害怕某事发生;如果我有一个信念,那么它就表现为精神状态上我相信某种东西等等。

  就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的关系来讲,任何以言行事行为都必然表达某种相应的意向状态。意向状态是言语行为的真诚条件。不过,以言行事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实际的意向状态并不一定全都一致。例如,撒谎这种言语行为表达出的意向状态与说话者内心世纪的意向状态就不一致。这时,我们说,说话者完成的是一个非真诚的言语行为,所表达的意向状态也是一个非真实的意向状态。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把言语行为和意向状态等同起来。言语行为讲的是行为,而意向状态讲的是状态,前者与物理现象有关,而后者只是某种心理内部的意向。

  言语行为理论从言语行为分析发展到探讨语言使用者的语言行为意向,把意义归结到语言使用者支配其言语行为意识的能动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心灵主义的传统。塞尔认为,正是在意向性这一点上,语言哲学和心灵哲学会和起来了:人通过自己的意向把那些使意向状况得到满足的条件转移给了相应的对象,从而把自己的意向加给了本身并不存在意向的对象身上。言语行为只不过是人类行为的一部分;心灵通过意向,从而通过言语行为使人类和外部世界联系在了一起。不难看出,作为当代语用学基本理论奠基人之一的塞尔是在哲学轨道上研究语言的,是在用语言解决哲学问题。

  三、小结

  哲学是语言学的摇篮,语言学的许多思想都与哲学有关。维特根斯坦在后期认为对语言哲学的研究就是对语法的研究即对语言使用的研究,虽然其研究既不系统又不详尽,但是为语用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成为当代语用学的基本思想。奥斯汀提出的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拓展了理想语言学派所主张的“意义”概念。“意义”需要放在“总的话语情境中的总的言语行为中”去考查,需要把使用者的意向纳入进去。塞尔提出的意向性理论,关注说话人的意识活动和心理状态对言语行为的影响与作用,意向性理论体现了语言与心智的关系,是言语行为理论的深化和发展。

  语言学源于哲学,又归于哲学,语言学研究得出的答案就是对哲学问题的直接或问接的回答。语言学研究者只有站在哲学的角度,才能跨越具体领域和研究方法的局限,从而达成各学派之间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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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语行为三分说是什么理论

言语行为三分说 根据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当人们说出每句话时,不管其是否含有行为动词,都包括有“说”的成分和“做”的成分,而且所说的话还会对听话人产生某种效果。也就是说,人们在说出话语的同时实施了三种不同的行为,即言内行为(locutionary act)、言外行为(illocutionary act)和言后行为(perlocutionary act)。言内行为即说话活动,是一种发声行为,其内容可以是句子、短语、单词等,以表达某种概念或意义。言外行为是通过说话实施的一种行为,它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等。言后行为指话语在听话者身上产生的效果,如使某人生气,成功地劝说某人作某事等。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例子来说明这三种不同的言语行为是如何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的:假设在一寒冷天气的晚上,约翰正准备外出,母亲对他说:“John,it’s very cold outside.”母亲说出这句话的本身(即按英语的要求,把声音组成词,把词组成句,并用正确的语调说出来)是言内行为;母亲说出这句话的意图是要约翰穿了大衣再外出,这是言外行为;约翰听了母亲的话,穿了大衣再外出,这是言后行为。从对上面这个例子的说明来看,言内行为分析的是说话人通过语句所表达的字面意义即言内之意,言外行为分析的是说话人透过字面意义所隐含的真正用意即言外之意,言后行为分析的是说话人的用意被听话人所理解并产生效果即言后之果。奥斯汀认为,言内行为有时候可以同时是或者本身就是言外行为。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说话者是直接将自己的意图表现出来的时候。这种表达方式人们也称之为直接表达法,如用order来表示“命令”,用sugg est来表达“建议”等。直接表达法还包括用按照语义分类的句子类型来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图,如用陈述句表示“陈述”,用疑问句表示“询问”,用祈使句表示“命令”等。然而,在言语行为中,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有时又是不同的。这就是人们所说的间接表达法。间接表达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不用行为动词来直接表达讲话人的意图,而是采用别的办法来表示歉意、命令、建议等。例如不用“I order you to go out.”而用“You are not welcome here.”二是用一种句子类型来表达通常是由属于另一种句子类型来表达的意思,例如,用疑问句不是表示“询问”,而是表示“请求”、“邀请”等。如:(1)Could you tell me where the nearest post office is?(2)Would you come to join us at the party?在一言语行为中,言内行为和言外行为是否等同,往往视语境而定。也就是说,在言语交际中说话者的意思是通过直接的方式还是间接的方式来表达的,听话者需根据具体的语境才能判断出来。

言语行为包括哪几个方面

1、言内行为:是说出词、短语和分句的行为,它是通过句法、词汇和音位来表达字面意义的行为。说出了这句话并表达了这句话的意义。

2、言外行为:表达说话者的意图的行为,它是在说某些话时所实施的行为。通过说这句话提出了请求。

3、言后行为:通过某些话所实施的行为,或讲某些话所导致的行为,它是话语所产生的后果或所引起的变化,它是通过讲某些话所完成的行为。提出请求后取得的效果或得到的回应。

这三个概念属于语言哲学学说言语行为理论的范畴,由英国奥斯丁提出。他认为语言是人的一种特异的行为方式,人们在实际交往过程中离不开说话和写字这类言语行为;认为,任何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都可以分解为三个方面的行为,即“言内行为”、“言外行为”和“言后行为”。

扩展资料:

奥斯汀在《如何以言行事》一书中阐述了他的“语言是人的一种特异的行为方式”这一理论的核心内容。他认为,人类说出的所有话语都是利用语言做事情,即“说某事即是做某事,或通过说某事来做某事”。

如说“天在下雨”是实施了一个判断的行为,说“请递给我那本书”是实施了一个请求的行为,说“明天我一定回家”是实施了一个许诺的行为,说“现在开会了”是宣布了一件事情发生,如此等等,都是用语言做事,都是一个言语行为。

奥斯汀的追随者塞尔也对言语行为理论做过如下的阐发:“作出一个陈述,也和作出一种许诺、打赌、警告等等一样,都是完成一种以言行事的行为,任何话语都是由一个或更多个以言行事的行为组成的。”塞尔和奥斯汀一样,都强调“以言行事”是一切话语普遍具有的共同特性。

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人类的交际活动中,言语行为是最常见的一种交流方式,言语行为是指人们为了实现交际目的而在具体的语境中使用语言的行为。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范文 篇1:《试谈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马林诺夫斯基从人类学的角度,通过观察一个民族的 文化 生活和风俗习惯来研究语言的功能,认为与其把语言看成“思想的信号”,不如说它是“行为的方式”。在语用学兴起后,这一术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言语行为被理解为人类实现目的的一种活动,构成人类总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人们的行为总要受到社会规约的支配,言语行为也就被看成受各种社会规约支配的一种行为。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L.Aus一曲)于20世纪50年代提出“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后经塞尔(J.R.Searle)的完善和发展,成为哲学、语言学的重要研究课题,也成为现代语用学核心内容之一。

  一、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言语行为理论是英国哲学家奥斯汀首先提出的。1957年,他到美国哈佛大学去做讲座,以《以言行事》为书名发表了讲座的全部内容,在其论述中,贯穿了一个思想:人们说话的目的不仅仅是为说话,当他说一句话的同时可以实施一个行为。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 句子 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奥斯汀认为,传统语法把句子按其功能分成陈述句、疑问句、祈使句等类型,这不利于人们对言语的理解和使用,因为同一句子在不同的语境中具有不同的功能。他认为不少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或帮助完成许多行为。奥斯汀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

  (一)表述句与施为句

  在《以言行事》中,奥斯汀首先区分了表述句(c***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很久以来,哲学家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或是描述事物的状态,或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居其一,别无他用,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哲学家历来关心的只限于陈述的可验证性(verifability),即如何验证某一陈述是真实的或是谬误的,以及如何规定某一个真实的陈述必须满足冉辱条件等。奥斯汀对哲学界语言研究中的这种传统观点提出了怀疑。他认为“许多陈述之言只不过是假陈述”(pseudo—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仅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有时没有必要也无从区分语句的“真”或“假”,因为有些句子一说出来就是一种行为,而行为只有适当不适当之分,没有真假之分。奥斯汀主张区分有真假之分的句子和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有真假之分的句子为表述句,其功能在于断言或陈述事实和描述状态、报道事态,所表述内容是可以验证的,即或是真实,或是谬误;有适当不适当之分的句子为施为句,它们不具有报道、描述和表述的功能,却具有实施某些行为的功能。施为句的话语都是不能验证的,它们无所谓真实或谬误。奥斯汀用了四个例句来说明这类话语:1)Id0(用于结婚仪式过程中);2)InanlethisshipElizabeth(用于船的命名仪式中);3)Igiveandbequeathmywatchtomybrohter(用于遗嘱中);4)Ibetyousixpenceitwillraintomorrow(用于打赌)。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定的人说这些话实际上构成了某些行为的实施。换言之,说话人在说这些话的时候不是在作陈述或描述,而是在完成某一动作,如结婚、命名、遗赠、打赌。

  (二)言语行为顺利完成的必要条件

  奥斯汀强调,施为句虽然没有真假,但仍有一些条件必须满足,否则就不能起到实施行为的作用。通过话语成功地实施行为,第一个条件是说话者必须是具备实施某一行为的条件的人,必须存在实施这个行为的合适的对象。例如,没有手表,就谈不上遗赠手表。第二个条件是说话人必须具有诚意,缺乏诚意则不能有所为。第三个条件是说话人对自己所说的话不能反悔。如果没有合适的程序,如果不是合适的人说出,言语行为不会奏效。同样,即使人员合适,如果场合不对也不行。如英国女王在家里说“InamehteshiptheQueenElizabeth”,这句话也不会奏效。对有些施为行为,有关人员的思想状态至关重要,如一个实施许诺行为的人必须准备兑现自己的诺言。

  (三)言语行为三分说

  随着研究的深人,奥斯汀意识到某种意义上每个句子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不是只有施为句才有这种功能。就连像“state”这样典型的描述性、叙事性动词都可以用来实施行为。当一个人说“IstatethatIamresp***ibleforit”,他就发表了一个声明,承担了一种责任。于是,奥斯汀又把人们说话时所实施的言语行为分作三类,即“以言指事”(1ocution)(又叫言内行为)、“以言行事”(illocution)(又叫言外行为)、“以言成事”(perlo.cuifon)(又称言后行为),或称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指事泛指一切用声音说出的有意义的话语;以言行事涉及说话者的意图,如:断定、疑问、命令、描写、解释、道歉、感谢、祝贺等;以言成事涉及说话者在听话者身上所达到的效果,如:使之高兴、振奋、发怒、恐惧、信服等,以促使对方做某事或放弃原来的打算。每一个话语都同时完成三种行为。例如,A对B说“Closehtedoor”,这是言内行为;A的意图是让B关门,这是言外行为;B听了A的话后,把门关上了,达到了说话的效果,这是言后行为。可见,言语行为理论对于解释言语行为的意图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奥斯汀把言外行为分为五类:1)评价行为类/裁决类(verdictives):表达裁决或评价,如法官或裁判的裁决。2)施权行为类/行使类(ex—ecutives):表达权力的实施。3)承诺行为类/承诺类(commissives):表达承诺或者宣布意图。4)论理行为类/阐述类(expositives):用于解释、阐述、论证。5)表态行为类/表态类(behabitives):用于表明态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

  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创立后立即引出了大量哲学论述。其中美国哲学家塞尔的影响最大,他将言语系统化,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indirectspeechacthteory)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正是通过他的努力,才使言语行为理论成为当今语用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言语行为的原则与分类

  塞尔不是简单地继承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他把言语行为理论对孤立的话语意义的研究提升到对人类交际的研究。他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活动一样是一种受到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这些规则区分为调节规则(regula—ifverules)和构成规则(c***ittuitverules)。调节规则调节先前存在的行为形式,这种活动的存在逻辑上独立于规则的存在;构成规则不仅调节而且创造或规定新的行为方式,这种活动在逻辑上是依赖于规则的存在而存在的。[6奥斯汀试图论证这样一个假设:一种语言的语义学被视为一系列构成规则的系统,并且以言行事的行为就是按照这种构成规则完成的行为。塞尔继承了奥斯汀的“意图”论,认为说一种语言就是完成一系列的言语活动,每一个言语行为都体现了说话人的意图。

  塞尔在研究和继承的基础上,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修正为以言行事理论和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他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改造为命题内容和以言行事。他认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除了一般的输入和输出条件外,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第一,本条件(essentialcondi-ti***):说话者打算通过说出一个语句,使他承担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第二,命题内容条件(con—tentconditi***):说话者在说出一个语句时表达了一个命题,在表达命题时,说话者断定了自己将来的行为;第三,预备条件(preparatorycondiit***):1)听话者愿意说话者实施某一行为,并且说话者相信他所要做的事是符合听话人的利益的,但这件事并非是他经常做的;2)讲话者在事情的正常进程中将去实施某一行为,这对讲话者和听话者来说都是不明显的。以言行事要有一定的要旨(point)。语言中有一种最小努力原则在起作用,体现为以最小的语言努力去获得最大的以言行事结果的原则;第四,真诚条件(sinceirtycondi—ti***):说话者打算从事某一行为。在这四个条件中,第四个条件具有构成规则的范式,而第一到第三条件则与调节规则相对应。在将“合适条件”(lfexibilityconditi***)(保证言语行为得以成功实施的条件)作为使用恰当的以言行事指示语的规则的过程中,塞尔还提到“表达原则”,认为它可以单独地使基本上是语用上的言语行为的分析与字面意义的语义分析相一致,这样就可以把言语行为理论分为两类:一类为偏重于语义的言语行为理论(semantically—oriented),另一类为偏重于语用的言语行为理论(pragmatically—oriented),前者关注显示言语行为特征的表达式的分析,而后者将交际过程作为其出发点。

  塞尔将言语行为重新分为五类,他把他的分类建立在以言行事(ilocutionary)与语法(gram—matica1)指示词和不同的言语行为所确定的不同的“词语”与“世界”的关系上。这五类言语行为是:1)断言类(assertive),以前也称描述类(repre.sentatives),指描述世界上的状况或事件的言语行为,如断言、主张、 报告 等;2)指示类(directives),说话者想使听话者做某事,如建议、请求、命令等;3)承诺类(commissives),指说话人表示将要做某事的言语行为,如许诺、恐吓等;4)表达类(ex.pressives),在这种言语行为中,说话者表达自己对某事的情感和态度,如道歉、抱怨、感谢、祝贺等;5)宣告类(declaratives),指能改变世界上某种事态的言语行为,例如法庭上法官说:“Guilyt!”,被告便成了罪人。

  (二)间接言语行为

  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另一个重大贡献是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一个人直接通过话语形式的字面意义来实现其交际意图,这是直接的言语行为;当我们通过话语形式取得了话语本身之外的效果时,这就称作间接言语行为(indi—rcctspeechact)。简单地讲,间接言语行为就是通过做某一言外行为来做另一件言外行为,也可以说成是:“通过施行了一个言外行为间接地施行了另一个言外行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或者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即语用用意。塞尔提出了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和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的理论,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指对“怎么用意”作一般性推断而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所谓对字面用意做出一般推断,实际上就是根据话语的句法形式,按习惯可立即推断出间接的“言外之力”(语用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复杂,也较不稳定。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按习惯就可以推断话语的间接言外之意,但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却主要依靠说话双方共知的语言信息和所处的语境来推断。

  间接言语行为在言语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句,祈使句不是祈使句,疑问句不是疑问句的情况比比皆是。有时候,发话者说出一句话,借此表示该句字面意思,但同时又表达字面之外的其他含义,也就是说,话语意义与语句本身意义不完全一致。如:“Can yougivemethe book?”字面意思是询问听话人是否有此能力,但其言外之意则往往是请求。该请求是以询问形式发出的,但还要表达请求这一言语行为。至于如何理解像“It’Scoldinhere.”这类非规约性的间接言语行为旬,情况就比较复杂了。发话者可能真的是陈述这一事实,也可能是请求对方关上窗或门,或打开电暖气。遇到这种情况时,听话者需依赖语境、双方共知或语用推理等等才能奏效。

  间接言语行为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影响间接言语行为理解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有时取决于语境,有时取决于听话人的身份、背景等,有的还取决于听话人的分析、推理能力。因此间接言语行为句的理解已不单纯是语义范畴,还包括语用范畴。

  三、结语

  以奥斯汀、塞尔为代表的言语行为理论学家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它使学者们在有关方面的研究从以语法或语言形式为中心转向以言语功能为中心;从以单句为中心转向以语篇为中心;从以语言本身为中心转向以语言使用者、社团以及语言环境等为中心;另一方面,言语行为理论使诸多研究从以语言知识为中心转向以交际功能为中心;也使外语教学从以语言形式和 教学 方法 为中心转向以语言功能和教学内容为中心。这样,使得学习者不光掌握了一定的词汇量和语法知识,知道了正确的句子结构,而且还学会了如何适当地使用语言以避免出现语用错误。因此言语行为理论是研究语言使用问题的基本理论,它为语言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的领域。

  奥斯汀与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范文篇2:《浅谈通过言语行为理论透析奥斯汀和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 论文关键词」言语行为理论 间接言语行为理论 语言 哲学

  〔论文摘要」20世纪初,西方传统哲学发生了一次根本性的“语言转向”,语言取代认识论成为哲学研究的中心课题。1962年英国哲学家奥斯汀提出了“言语行为理论”这一概念,此后,美国哲学家塞尔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修正和完善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为我们在新时期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域。

  言语行为理论(Speech Act Theory)首先是由英国牛津大学的哲学家奥斯汀((J. L. Austin)1962年在他的著名哲学著作《论如何以言行事》里提出来的。言语行为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是:人类语言交际的基本单位不应是词、句子或其他语言形式,而应是人们用词或句子所完成的行为(Aus-tin, 1962)。奥斯汀把注意力集中在语言的使用上,把语言的使用视为一种行为,抓住了语言的动态特征,开拓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

  塞尔((J. R. Searle)是奥斯汀的学生,他同意奥斯汀的观点,即语言交流的最小单位不是符号、词或句子,而是被完成了的某种言语行为。不过,他对“言语行为本身夕,与“用以完成言语行为而说出的话语”这两个概念进行了区分,认为两者不是完全对等的关系,不能混为一谈。塞尔系统地 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思想,阐述了言语行为的原则和分类标准,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这一特殊的言语行为类型。奥斯汀和塞尔都是语言哲学家,他们对语言的研究都是在哲学轨道上进行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改变了人们对语言本质的认识,为我们全面理解语言的现象和本质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口

  一、奥斯汀对言语行为理论的贡献

  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从根本意义上来说,话语是一种行为,它不仅包含“言有所述”,而且包含“言有所为”,甚至涉及“言后之果”(Austin, 1962) o

  言语行为理论的创始人是英国的语言哲学家奥斯汀。奥斯汀把“言有所述”的句子称为述谓句(c***tatives),如句子“ 中国在亚洲”和“天在下雨”,这两句话有真假值,即对这两句话,我们可以问:“这句话是真的吗?”另一方面,他把“言有所为”的句子称为“施事句”C performatives ),如老师对一个学生说:“我要求你认真听讲。”起初,奥斯汀把他的主要力集中在对“述谓句”和“施事句”的区分上。不过,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人,他发现述谓句和施事句的区分是站不住脚的。因为,根据他的观点,施事句的典型句式为“我+施事动词(现在时直陈式主动语态)(+其他成分)”,诸如“我命令……”,“我宣布……”,“我请求……”等等。然而述谓句也可以用这种句式,如“我宣布我是一位歌星”,说者一方面在做宣布,是一种行为,另一方面也在做陈述。所以,他发现述谓句与施事句两个概念之间其实并无实质的区别。

  摒弃了述谓句与施事句的区分,标志着奥斯汀在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上有了新的飞跃。他认识到,归根结蒂,我们所要阐释的唯一现象就是在完整的言语环境中所做的完整的言语行为。这时他提出了著名的“言语行为三分说”,即一个人说话时,在大多数情况下,同时实施了三种行为—说话行为(locutionary act)、施事行为(illocutionaryact)和取效行为(perlocutionary act)。通俗地说,说话行为指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为说者所为;施事行为指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illocutionary force),即语力,为说者所为;取效行为指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为说者与听者共同而为。

  奥斯汀首先提出了 现代哲学意义上的言语行为概念,但他还没来得及进一步发展他的言语行为理论就过早地去世了。不过,这一理论提出后很快便在哲学界和语言学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因为这一理论把客观世界、人的思维以及语言三者有机地联系在了一起,使得人们对语言的认识上升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高度。

  二、塞尔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间接言语行为理论正式出场

  塞尔首先提出了“间接言语行为”这个概念,他认为,间接言语行为理论要解决的问题是:说话人如何通过“字面用意”来表达间接的“言外之力”,或者说听话人如何从说话人的“字面用意”中,推断出其间接的“言外之力”。( Searle ,1965)

  间接言语行为在语言交际中是非常普遍的,陈述句不是陈述,祈使句不是祈使,疑问句不是疑问的情况比比皆是。那么,在实际的言语行为交际过程中,如何实施并理解这种间接的言语行为呢?塞尔将间接言语行为分为规约性和非规约性两种。所谓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是指对“字面用意”作一般性推断就可以得出的间接言语行为。这类行为已经形成一种习惯用法或语言形式,说话人和听话人可能已经感觉不出这类言语行为在字面上的施为用意。非规约性间接言语行为较为复杂和不确定,它更多地取决于互知的背景信息和所处的语境。

  奥斯汀的功劳在于开拓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而塞尔则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不但丰富了言语行为理论,而且为解释语言的形式和功能之间的不一致现象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依据。它解释了人们在交际中为什么和如何大量使用间接言语行为,使得我们明白不仅要了解话语的字面意义和交际的内容,还要了解说话人的目的以及说话所进行的语境,这对我们重新理解“语言”这一概念提供了哲学思考的新视角。

  三、奥斯汀和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1.言语行为理论产生的哲学背景

  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有其深刻的 历史背景,追溯该理论产生的源头,可将其与西方哲学的发展联系起来考察。西方哲学从古希腊到20世纪的发展通常被概括为一个三阶段模式,其中心论题为:本体论一认识论一语言。20世纪初西方哲学发生了“语言转向”,产生了语言哲学。所谓的语言转向,指的是哲学将语言的研究对象作为自己探讨研究的对象,从哲学的角度对语言进行分析研究,特别是对关于语言意义和语言使用所进行的哲学研究。(付习涛,2004)就语言哲学而言,“它的首要任务在于通过语言分析,澄清语词和语句的意义,使我们能够以适当的、准确的方式使用语言,从而有效地表达我们的思想”(涂纪亮,1996)。西方哲学界之所以出现“语言的转向”,是因为哲学家们认识到不论研究存在还是研究认识,都必须首先弄清楚语言的意义,而研究语言的意义正是语言哲学的首要任务。言语行为理论源起于哲学家对意义的研究,它是一种对语言的意义进行研究的理论。 2.奥斯汀的语言 哲学观

  “语言转向”的产生,标志着英美分析哲学时代的开始。从使用的分析方法上看,分析哲学又分为两大派别。其一为逻辑分析派,又称逻辑实证学派。逻辑实证学派主张从逻辑方面分析 科学语言中的语句或命题的逻辑结构,他们所持的一种假设是:陈述之言的作用要么是描述事物的状态,要么是陈述某一事实,两者必须要具备其一,否则说出来的话语便是无意义的,而陈述之言所作的描述或陈述只能是真实或者是谬误,必须满足语义的真值条件,即这种陈述必须具有可验证性(verifiability),可以被验证真伪。(Yule, 2000)其二为日常分析派,又称日常语言学派。日常语言学派着眼于对日常语言,即 自然语言的分析。英国哲学家奥斯汀属于日常语言学派,他对逻辑实证主义的真值条件语义论提出了异议,认为“许多陈述只不过是‘伪陈述’( pseudo- statement),人们所说的许多话语貌似陈述,但它们根本不以坦直地记叙或传递有关事实的信息为目的,或是仅是部分地以此为目的”(Austin, 1962)。他在探讨语言与行为之间的关系时,首先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人说出话语不仅是提供信息,而且是完成许多其他的行为。换言之,语言不仅是用来描写和陈述客观世界的,而且也是一种行为。他指出:“所谓的‘毫无意义的’‘伪陈述’本来就不是用来做陈述之用的,它们的意义在于以言行事。”这是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的出发点,也是其哲学观点的核心价值之所在。

  3.塞尔的语言哲学观

  美国语言哲学家塞尔继承并 发展了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提出了著名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塞尔的理论建构体现在他对语言学哲学(linguistic philosophy)与语言哲学(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的区分上。语言学哲学试图用分析语言中的特定词语及其他成分的普通用法来解决特殊哲学问题,语言哲学则试图对语言一般特征做出哲学的阐释性描述。在塞尔看来,前者是关于方法的研究,而后者是关于主体的研究。塞尔认为他的理论属于语言哲学而不是语言学哲学。在语言哲学的研究过程中,塞尔把言语行为界定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把言语行为放在研究语言、意义和交际的中心地位。

  塞尔的间接言语行为理论对西方哲学的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他从言语行为角度研究语言现象,打破了传统上对语言的静态研究(梁骏,2000);其次,塞尔对言外行为分类标准的研究是他对 现代语言哲学的一大贡献(韩静静,2009);再次,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整体研究有力地促进了语言哲学的进一步发展。塞尔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并且把它放在更大的哲学背景下加以论述,强调言外行为的研究,强调说话人的意识活动和心理状态对言语行为的影响与作用,因而使得他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语言分析哲学研究方面毫无疑问地成为了一个标志性的符号和领军人物。

  四、结语

  哲学是关于思维的科学,语言是思维的载体,言语行为理论的产生既是对语言的哲学思考,也是对语言哲学的新发展。以奥斯汀和塞尔为代表的两位哲学家对言语行为理论的探索作出了巨大贡献:奥斯汀把人们使用语言的这个常识提高到哲学上来阐述,开了“从行为的角度来研究语言的使用”这条道路的先河;塞尔在此基础上又把言语行为理论系统化、严密化,对言语行为理论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开辟了语言研究和语言哲学研究的新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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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禁忌语的“言有所指”

析禁忌语的“言有所指”

    【论文摘要】语言学家奥斯汀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中把施为句分成三种:以言指事、以言行事和以言成事。我们借用奥斯汀的以言指事之称。认为语言中的禁忌语也是“言有所指”,指代的是客观世界中人们所避讳的事物和理念,因此被禁忌。禁忌语的“言有所指”大致可以分为人称代词指称语类、专有名词指称语类、普通名词指称语类三个类别。人们之所以禁忌这些言语,是混淆了“能指”和“所指”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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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禁忌语;言有所指

  一、禁忌语“言有所指”的性质

  语言学家奥斯汀(Austin)在他的言语行为理论(SpeechActTheory)中提出,人类的言语不仅仅是语言的使用,是一种行为,即通过说话来做事。他把言语行为分成了两大类:表述句(c***ta—tive)和施为句(performative)。随后,奥斯汀进一步把施为句分成三种:以言指事(1ocutionaryact)、以言行事(illocutionaryact)和以言成事(或以言取效)(perlocutionaryact)。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的最大特点,就是抓住了言语交际中“人的因素”,阐述了交际单位不是句子而是表达说话人一定意图的语句,把语言的使用与说话者联系起来,把语言符号的使用同“自我”对立起来。

  我们在把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用于考察禁忌语现象时发现,禁忌语作为一类相对特殊的语言现象,其存在并为人们所认识的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禁忌语本身的符号性及语言符号的社会性本质:其符号性使人们把它的能指与各种人们避讳的事物或理念(即所指)直接对应起来,甚至就看作被避讳的事物本身;其社会性是由于言语社会集团中的人们对禁忌语有着共同的认知习惯,因而在交际双方的谈话中,交际者大多正是认为某些言语的使用是有所指,才对这些言语的使用有所忌讳。

  禁忌语的言有所指,是借用奥斯汀的以言指事的说法,却又不完全等同于奥斯汀的以言指事。它更多的类似于结构主义中的相当于“意义”的“所指”,也就是说,说话者所说出的话语中的某些语言符号由于指代客观世界中某些人们所禁忌的客观事物或理念,因而为人们所避忌。如果说奥斯汀的以言指事是用言语在“指什么”,那么禁忌语的言有所指就是在指“人们避忌的事物和理念”。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2)

言语行为理论研究综述20世纪前半期,大多数英国哲学家都认为语言学的分析是唯一合法的哲学的研究,这些哲学家自称为语言哲学家,称自己的研究为分析哲学。他们发展了新实证主义逻辑学家如卡纳普的某些观点,同时也受到了莫尔、罗素、维特根斯坦作品的影响,他们认为哲学研究过的大多数东西并不是错的,而是无意义的,只是从日常语言的误用中得到了一些显而易见的东西。一旦产生哲学间题的条件受到分析,这些所谓的哲学问题就会消失殆尽;一旦日常语言词语如“好”、“坏”、“责任”、“价值”等的意义得到澄清,道德哲学的辩论就会空洞无物,无以依附。自称为日常语言哲学家的牛津派认为是日常语言未得到适当的运用而导致了哲学问题的产生。他们的主要观点是意义即用法,描述词语的意义就是给出其使用的方式,就是显示词语允许我们完成的语言行为。   二、言语行为理论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在以上大的历史背景和各种**的影响下,约翰·奥斯汀的((如何以言行事》在1962年的出版标志着言语行为理论的创立。在该书中,奥斯汀认为并非所有的可分真假的陈述句都是“描写”的,因此奥斯汀把有真假之分的陈述句叫叙事句,将那些既无真假之分又不是用来描述或陈述的句子叫施为句。 奥斯汀的研究重点是施为句。施为句就是具有行事能力的句子.这些句子一般都含有许诺、道歉等的动词。施为句的主语是说话人,表达以上功能的言语行为动词用一般现在时。为了使言语中的行为得到真正实施,奥斯汀认为必须满足三个大的恰当条件,否则就是不适宜的言语行为。这些条件是:a.必须存在允许某种人在一定环境下说某些话并且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双方都接受的既定模式,而且特定的人和环境必须适于这种既定模式。b所有参与言语行为者都必须正确而完全地遵照这种行为模式。c说话者必须言自内心而且言出必行。 施为句的言语行为是由施为动词来实施的,那么如何划分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呢?奥斯汀认为没有明显的区分界线,但粗略上可以下面两种标准来划分: A施为动词可与hereby连用构成施为句。如果与hereby连用的不是施为句,句子会显得不自然。如:a. I hereby promise to give you a book. . b. I hereby run a race B可用下列公式检测出施为动词:IN SAYING """""" I WAS…ING…。如:a. In saying“I promise" I was prornis-ing, b. In saying "I run" I was running 因此施为动词和非施为动词组成的句子有区别,施为句的特点是说话本身就是做某事、不使用语言说出来就不能做某事、施为句是一个肯定陈述句,句子要有第一人称、现在时、主动语态的施为动词。奥斯汀把施为句分为显性施为句和隐性施为句。按照奥斯汀的说法,说话人要通过话语实施某一行为时,如果他用了施为动词作为一个陈述句的主动词,并且用了这个动词的现在时、第一人称和主动态,那么他用的就是显性施为句。隐性施为句中没有一个表示要实施的言语行为的动词。我们可以只说“Go !”来取代“I order you go"。 奥斯汀发现,所谓的叙事句也可以看作是隐性施为句,如"The mat is on the mat.”这个句子其实就相当于“I tell you that the cat is on the cat.”这说明叙事句也在实施着言语行为,如此,叙事句与施为句就失去了区分的价值和意义了。而且,奥斯汀还发现有些句子既非叙事也非施为,而是强调对听话人的影响或直接给听话人带来某种结果·如:"I convince you that Howard is innocent. ""I persuade you to join this society.”都是一些取效行为。另外,有些施为句像叙事句一样也有真假之分,施为句的恰当性与叙事句的真假性不是一个完全的二值问题,中间是有程度之分的。 正因为以上的问题,奥斯汀认为“言即行”,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由三种行为组成:说话行为,施事行为和取效行为。说话行为就是说出合乎语言习惯的有意义的话语,施事行为就是在特定的语境中赋予有意义的话语一种言语行为力量或称语力,取效行为就是说话行为或施事行为在听者身上所产生的某种效果。奥斯汀还把说话行为进一步区分为三种行为:发声行为,发音行为和表意行为。奥斯汀的研究重点在施事行为上。他假定施事行为和施事动词有着一一对应的关系,但又无法穷尽所有的施事动词,而且他还认为从最初的施事动词演化出了一些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词语以及显性施事动词如“I am sorry"不纯的或半描述性的),"I apologize"(显性施事动词)。可见对施事动词根本无法列举,因此奥斯汀转而对施事行为进行划分与归类。他根据施事行为力(即语力)归并出了五大类:评判类、施权类、承诺类、表态类、论理类。 2.塞尔的言语行为理论。 塞尔认为,使用语言就像人类许多别的社会活动一样是一种受规则制约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的单位并不是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是单词或句子等语言单位,而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的意义就是句子意义的功能。奥斯汀提出了施事行为,但他没有把一句话的施事行为和这句话的内容联系起来。塞尔在研究话语时注意到了一句话的命题内容和它的施事行为之间的关系。一句话的命题内容由两个部分构成:所谈及的人或物和对这个人或物所作的论述。如下面几个句子:Will John leave the room?(提问)John will leave the room.(预测)John,leave the room.(请求或命令)Would that John left the room(愿望)If John will leave the room, I will leave also.(假设)塞尔认为这五句话具有相同的命题内容,都谈及了John,都谈述了John’s leaving the room这一动作。但是在不同的场合,这五句话分别实施了五种不同的施事行为。 塞尔认为,表达施事行为的语句具有一个典型的逻辑形式:F(p),p是施事行为的命题内容,而这个内容是与一定的语力(F)相伴出现的。他说,在绝大多数用以完成施事行为的语句中,都包含有一个标志命题的成分和一个标志施事行为的成分。如在“我答应我要来”这个语句中,“我要来”标志命题成分,“我答应”标志施事行为成分,即标志这个语句具有的语力。

探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探究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

  论文摘要:概述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讨论奥斯汀的言语行为三分说: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研究言语行为理论的哲学意义及其发展和影响。言语行为理论的提出,无论对语言研究还是对应用语言学、社会语言学、语用学,以及语言习得研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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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关键词:奥斯汀;以言表意行为;以言施事行为;以言取效行为

  英国哲学家奥斯汀(JohnI_allshawAustin,19l1—1960)的言语行为理论是当代西方语言哲学中日常语言学派的一种理论。奥斯汀是英国剑桥大学哲学教授,他认为语言学研究的对象不应是词和句子,而应该是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语言理论实际上应该是行为理论的一部分。

  1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概述

  奥斯汀首先提出语言使用问题并对之进行认真研究。他认为,语言研究的对象不应该是词和句子,而是应该通过词和句子所完成的行为。他在《HowtoDoThingswithds》一书中不仅首先探讨了语言使用问题,而且系统、具体地研究了其中的一个问题,那就是说话本身为何就是一种行为。他的言语行为理论认为人们在以言行事,说出某句话便是做出某件事,说任何一句话时,人们同时要完成3种行为:以言表意行为(theloeufionaryact)、以言施事行为(theiUoeutionaryact)、以言取效行为(thepelfocutionaryact)。奥斯汀认为,以言表意行为表达的是字面意思;以言施事行为表达的是说话人的意图,也称言外之力;以言取效行为指行为意图一旦被受话人所领会而对其产生的影响或效果。关于以言施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奥斯汀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他认为,言语行为是以言表意行为的有意义的单位,完成行为方式的话语是言语行为的主要形式。奥斯汀认为,以言施事行为是约定俗成的,并且言外之力通常也是约定俗成的。对于以言施事行为,说话者必须在遵守一定的惯例的前提下才能完成。而言后行为依赖于语境,不一定通过话语本身就能取得,因此是不确定的。因为语言是一个关系性的功能结构,“它的各个要素只能在此统一的框架内才能理解”。由于话语发生在一定数量与交往双方相关的个人、社会以及文化等因素在内的一定情景中,因此我们必须涉及社会语言学、民族交际学、语用学、跨文化交际学等研究领域,才能更全面地理解话语含义。由于任何言说、思想和文本都将是一定语言结构功能作用的结果,所以传统意义上的主体都被消解了,取而代之的则是一定文本上下文结构——语境(context)或对话者之间共同建构的语义场。因此他提出了他的以言施事行为:以言施事行为是通过一定的话语形式,通过协定的步骤与协定的力而取得效果,所以以言施事行为是协定的(conventiona1)。从这点看,奥斯汀的言语行为理论把语言研究从以句子本身的结构为重点转向句子表达的意义、意图和社会功能方面,从而突出了用语言做事或言语的社会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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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汀言语行为理论(试论言语行为理论综合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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