伯尔尼公约原文(冯小青《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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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小青《知识产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全文 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所以,也没有所谓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的全文。对于知识产权的问题,我国多部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 相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2.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教育《知识产权法》作业 北 京 师 范 大 学 网 络 教 育 《知识产权法》作业 本课程作业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客观题部分”,由15个选择题组成,每题1分,共15分。第二部分为“主观题部分”,由简答题和论述题组成,共15分。 作业总分30分,将作为平时成绩记入课程总成绩。 客观题部分: 一、选择题(每题1分,共15题,在每小题所给出的被选答案中,有1个或1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里。 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 1、对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2、产品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有( A ) A、制造专利产品 B、销售专利产品 C、为科学研究而使用专利 D、进口专利产品 3、李某申请的商标经初步审定,自公告之日起( B )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A、1个月 B、3个月 C、6个月 D、12个月 4、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 B )。 A、5年 B、10年 C、15年 D、20年 5、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 D )内,专利局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的请 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A、30日 B、6个月 C、1年 D、3年 6、作者署名权的保护期限( D )。 A、为10年 B、为20年 C、为50年 D、不受限制 7、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有( A )。 A、同我国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B、同外国各州省行政区划名称相同的 C、同“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相近的 D、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的 8、我国商标法规定,不得作为商品注册的标志有( A )。 A、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B、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的 C、与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功能、用途无关的文字、图形 D、缺乏显著特征的 9、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 A、文字作品 B、产品设计图纸 C、地图 D、通用数表和公式 10、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 A )。 A、个人学习使用 B、广播电视大学教学使用 C、新闻报道使用 D、公务使用 11、我国已经参加了很多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C )。 A、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B、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 C、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D、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2、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作品的情形包括( B )。 A、为学校课堂教学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使用 B、将我国公民已经发表的汉语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C、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D、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13、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有权( B )。 A、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制造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B、禁止他人未经许可销售其外观设计产品 C、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4、甲公司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其保护范围以( B )为准。 A、说明书 B、权利要求书的权利要求 C、表示在图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D、表示在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15、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 C )。 A、在商品上冒用认证标志 B、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C、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允许他人使用别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D、虚假宣传行为 主观题部分: 一、简答题(每题2.5分,共2题) 1、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围是什么?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2、简述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区别。 1.主体不同。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邻接权的主体是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作者、广播电视组织,除表演者以外,几乎都是法人。 2.保护对象不同。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对象是经过传播者加工后的作品。 前者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主要体现了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3.内容不同。 著作权主要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发表、署名等人身权和复制、发行等财产权;邻接权的内容主要是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等。 4.受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邻接权的取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二、论述题(每题5分,共2题) 1、试述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和行使。 1.两个或多个作者合作完成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 2.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3.在作品的发表、署名、修改及报酬等问题上应由全体合作者协商而定。 4.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每一个合作者对其所创作的部分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可以单独使用。 5.合作作品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者对著作权的行使如果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它方行使。 2、试述商。 3.《知识产权法》 我国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有哪些 (一)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条件 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 1.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 *** 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 第一,抵触申请:(1)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2)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 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 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 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另外,《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也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 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且能重复实施。另外,其还须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在判断有益性时须注意的是,在申请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要件外观设计专利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为:新颖性、美观性及不与在先的权利冲突。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美观性”是指外观设计使用在产品上时能使人产生美感,增加产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能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如不得擅自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 4.知识产权法是什么啊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智力成果归属、利用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知识产权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都适用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 知识产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的渊源可分为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公约两个部分。 一、内法律规范由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等组成 主要包括《民法通则》、《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细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二、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加入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最重要的是《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以保护专利、商标等权利为主要内容;《伯尔尼公约》以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为主。 5.知识产权法是什么 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知识产权战略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作用就日益显著,社会各界对知识产权的意识的需求也在不断的增强。 随着 *** 意识的加强,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成为企业赖以生存发展的无形资产。越来越被企业重视,如何合理充分的保护及使用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已成为企业发展的新课题。 因此,技术人才的培养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加工生产企业接收订单之前,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合法的授权材料,明确授权的范围、权限与时限等。 二、进出口收发货人应核实其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确保相关货物没有侵犯知识产权。如果进出口侵权货物,可能会被海关没收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报关企业在代理报关后,应要求委托人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授权文件,并认真审查报关货物的知识产权状况。若报关企业因代理侵权货物而被海关处罚的,其今后代理报关的货物将可能被海关采取更为严厉的管理措施。 第二.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分类 A.商品商标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它又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 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品而使用的商标,又称商业商标。 B.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 第三.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分类 A.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 B.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C.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 D.等级商标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 第四.特殊性质的商标 A.集体商标即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 B.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 C.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知的商标。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观点、评论均由律师严格审核,供法律爱好者学习参考,如需转载,必须获得作者同意,并注明《来源:法律知识库zhishi.365lvshi》,转载本站内容未标明来源的均视为侵权,本站将定期调查侵权情况,一旦发现,将通过法律措施严惩侵权者。*欢迎网友举报*)。 6.《知识产权法与我们的生活》写篇1500字的论文 当前,知识产权作为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地位日益彰显。 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必要前提,也是提高中国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支撑。然而,近年来正版音像制品版权被盗的事情频有发生。 这种现象极大地挫伤了文艺工作者创新的积极性,干扰了音像产业的健康发展,在国际、国内造成了恶劣影响。中唱音像公司作为国有企业,牢记党和国家赋予的弘扬优秀民族文化的重任,主动站在 *** 盗版队伍的前列,制定了一整套的行之有效的扩大正版产品销售的方案,并实施了改造和转化盗版音像制品经营人员工程,为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一、建设保护知识产权阵地,营造和谐文化产业发展环境 保护知识产权是全社会每一个集体组织和公民的神圣义务,需要从立法建制入手,同时又必须与市场调节、 *** 干预均衡互动相结合。因此,必须整合社会资源,共同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平台。 2005年,我们在文化部和江苏省文化厅的大力支持下,整合了江苏一家文化传播公司,投资1000万元,在南京建立8000平方米的华东地区最大的正版音像制品展销中心。展销中心引进全国48家大型出版、发行企业入驻,并设立了直销窗口。 2008年中心内聚集了国际、国内数百家知名出版、发行企业的16万余种音像产品,涵盖了音乐、影视、百科、电子软件、卡通、动漫等多个种类,实际引资1亿多元人民币。经过几年的努力,销售面覆盖整个长三角经济区域及华东六省一市乃至中原河南和华中地区的一些省市。 正版音像制品批销基地的建立,拉动了正版产品的销售,满足了消费者对正版音像制品的需求,真正起到了 *** 盗版的作用。当年江苏省正版音像制品销售总量首次实现1.5亿元。 从2006年到2008年,我们结合全国3·15宣传活动,与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音像城联手在全国重点地区掀起了三场大规模的 *** 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活动,在国际、国内引起很大反响,极大提高了国际和国内版权人的积极性,增强了正版产业振兴的信心。自2007年起全国音像产业开始回暖,2008年明显活跃,仅江苏展销中心2008年平均每周新发行电影、电视剧近40部,新歌新碟30张。 展销中心建立后,江苏盗版经营人数和门店明显减少,销量直线下降,迫使当地15家经营盗版制品的批发大户纷纷弃暗投明。2005年以前,江苏地区正版音像制品销量仅占全国年销量的8%—10%,年销售额在8000万元。 2008年江苏正版音像制品的市场年总销量已占到全国的17%—20%,年销量达到3亿元,成为全国第一大正版音像制品销售市场。 二、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法献计献策,为文化产业发展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 1997年7月1日修订的《刑法》以及2004年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盗版音像制品者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判刑数量及金额,并将侵犯著作权罪列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刑法》第217条中描述“盗版数量较大或巨大”是两种不同的定罪条款。但是违法经营在什么数量上该定何罪,还需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量化。 中唱公司作为专门经营文化产品的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在摸清盗版者的违法情况后,组织召开了5次研讨会,广泛听取专家和经营者的意见。 在这个基础上,2006年初,我们专门给全国人**制工作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写了一份对《刑法》第二编分则及“两高《解释》”再次修改的建议,按照音像制品现在高科技含量标准,列出大量的理论数据,佐证犯罪程度,并提出量刑数量参考标准。该建议送达后,多项条款被采纳。 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新的“两高《解释》”对保护知识产权,打击盗版的力度明显加大,仅2007年全国就有近百名侵权犯罪人员按照新的“两高《解释》”被判刑。 据统计,2008年全国从事盗版制品经营人员比前几年减少50%,有效促进了良好和谐的文化产业发展社会秩序的形成。 7.知识产权法包括哪些法律 按照权利的内容 从权利的内容上看,知识产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是与智力活动成果创造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专属权,比如: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是指享有知识产权的人基于这种智力活动成果而享有的获得报酬或其他物质利益的权利。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 按照智力活动成果的不同,知识产权可以分为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明权、发现权等。对于上述知识产权,中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作了明确规定。
在绘本阅读活动中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真正的阅读就是一种创造性的活动——谈绘本阅读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阅读就是“看”或“诵”书面文字材料,并从中抽取和阐释意义的活动。可见,阅读活动是从看到的言语向说出的言语的过渡,在这个过程中不是机械地把原文说出来,而是经过内部言语用自己的话来理解和改造原文的句子、段落,从而把原文的思想变成自己的思想。因此,阅读具有求知、立德、开智、审美、养身、娱心等多方面的功能。中央教科所课程教材研究所戴汝潜先生明确提出:“尽早阅读就是一切!”人们普遍认识到:幼儿时期尽早阅读兴趣的形成,阅读习惯的培养,初步阅读方法的掌握和具有初步阅读能力是至关重要的。 《纲要》中明确指出:利用图书、绘画和其他多种方式,引发幼儿对书籍、阅读和书写的兴趣,培养前阅读和前书写技能。早期阅读是指幼儿凭借色彩、图像和成人的语言以及文字来理解以图画为主的婴幼儿读物的活动。创造性的阅读是以形成读者自己的创见为目的,是一种最高级的,充满生命力和个性特征的阅读,也是一种最困难的阅读,培养幼儿具有独立的有创意的阅读能力是阅读教学最基本的目标。可见,阅读教学在致力于激发和保持幼儿的阅读动机和兴趣的同时,依据幼儿的年龄特点和个性差异,有计划地指导幼儿阅读能力的发展。 一、在阅读过程中,幼儿充分享受阅读。 美国作家毛姆说过这样一句话:“阅读应该是一种享受。”对于不识字的孩子来说,他们不会放过图画书中隐藏的细节之处,而这些细节渗透着作者的爱心、童心,有些细节与主题息息相关,缺少了这些细节作品就失去了发人深省的力量。日本著名的图画书之父松居直先生对画家的“用心”有过准确的描述:“老练的画家,非常了解儿童眼睛的画家,往往在图画书中搞点‘小把戏’,……谁会发现呢?画家抱着这样的想法,笑嘻嘻地给读者留下秘密的记号。”“绘本”就是这样一个崭新的读物,已悄悄地走进了幼儿园教师和家长的视线。绘本是用色彩鲜艳、形象夸张的图画与少量简易的文字交织的形式叙述一个故事,表达特定情感、主题的幼儿读本。在绘本中,图画不再是点缀,而是图书的命脉,甚至有些绘本一个字也没有,只有绘画讲述故事,它是文学和视觉艺术的完美结合,其蕴含的艺术和智慧大大丰富了幼儿的想象力,对幼儿的情感、审美有着深刻的启迪作用,是幼儿快乐“悦读”的源泉。如在绘本《大卫不可以》的教学中,针对绘本的画面夸张有趣,文字穿插较少,我们可以充分利用画面让孩子进行观察、猜想:大卫怎么会变成脏脏的?他可能干了什么?他心里是怎么想的?孩子们发言非常积极,都愿意大胆发表自己的猜想。当我把答案告诉孩子时,猜想的孩子大声欢呼起来,体验到成功的**,激起了孩子阅读的热情。因此,在教学中,解放孩子的双手,给予孩子想象的空间,让孩子真正感受到一幅好画,其绝妙出往往在无画处皆有妙境,一篇好的文章,其感人处往往是透过文字领会弦外之音,无字句处有华章。 二、在阅读过程中,幼儿逐步形成技能、技巧。 英国教育家洛克说:“导师应该记住,他的工作不是要把世上可以知道的东西全部交给学生,而是在于使得学生爱好知识,尊重知识,在于使学生采用正当的方法去求知、去改进他自己。”叶圣陶先生也曾说过:“阅读程度不够的原因,阅读太少是一个,阅读不得法,尤其是重要的一个。”可见,让幼儿掌握技能、技巧是阅读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任何一篇故事都包含六要素: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时间和地点是故事重要的组成要素,是事件得以发展、情节得以展开的基础和前提。教师引导幼儿观察和理解形象、直观的标志物来传达时间、地点的信息。如太阳表示白天,月亮、星星表示黑夜,一把小伞表示下雨的情境,琳琅满目的商品表示在超市等等。故事的主要情节往往都是围绕主要人物展开的,因而,故事中的主要角色会在书中占主要位置,形象也比较突出。在阅读过程中,教师要通过观察帮助幼儿辨别故事中的主人公,进入图画故事世界,帮助幼儿解读人物的表情,揣测人物的心理,促使幼儿对故事的情节、主题有一定深入的了解。如《春天的电话》,教师在出示自制大图书,一边翻阅、指读画面,一边生动完整地讲述故事,引导幼儿理解故事发生的时间——春天;地点——森林;人物——小熊→小松鼠→小白兔→小青蛙→小狐狸;故事的起因——睡了一冬的小熊被雷声惊醒,推开窗看到了“春天”;故事的经过——小动物之间通过打电话的方式传递着“春天来了”(雪融化了、草绿了、冰融化了、虫子爬出来了、花开了)这个好消息;故事的结果——小动物们共同感受到春天的美好,共同感谢第一个打电话传播消息的小熊。通过教师的引导幼儿也能感受到小动物们的美好心灵和愉快情绪,体会小动物相互关爱的情感。 三、在阅读过程中,创设游戏情境,再现故事情节。 当阅读引起强烈的情感共鸣时,幼儿常常会以角色扮演和身体动作等方式对画面做出回应。教师可以根据故事情节及角色给幼儿创设游戏的场景(服装、道具、头饰等),引导幼儿分角色进行表演,幼儿的语言、表情、动作,通过多种感官进入故事的情境,这时的幼儿会从一个听众变成一个游戏者,在游戏的情境中,幼儿不是孤立存在的,他们有时会用自己独特的动作或是简单语言以示回应,他们将动作和语言结合起来表现对故事的理解,在创造性表达中体会文学语言的美,再现故事情节,加深对作品的理解和体验。 四、在阅读过程中,珍视幼儿的感受和体验。 阅读是一种纯粹的孩子与文本之间的对话和互动,阅读的过程是一个文化传递、精神传递的过程,是“文”与“我”回应交流的过程。在讲述中班语言领域《爱***小乌鸦》时,我做了授课前的准备工作:创设“妈妈爱我,我爱妈妈”主题墙饰。让幼儿搜集妈妈给“我”喂饭、洗澡、穿衣;陪“我”睡觉、玩耍;教“我”学走路、写字的照片。同时用米勒《小鸟的哺食》导入,引导幼儿观察画面:画面的远处孩子的父亲在地里劳动;画面的近处妈妈一勺一勺轮流给坐在门槛上的三个孩子喂饭的生活场景。让幼儿懂得“我”是这样长大的。在幼儿听故事之前我提出了问题,小乌鸦找虫子时遇到了谁?他们说了些什么?乌鸦妈妈为什么不自己捉虫子吃?妈妈老了的时候我们怎样做?最后用绘画的形式完成主题墙饰我为妈妈做事情。使幼儿感受到亲情的美好与快乐,理解爱与被爱是一种幸福,寓情感教育于语言活动之中。 五、在阅读过程中,发展和张扬幼儿的个性。 语文新课程标准指出:“阅读是学生个性化行为,不应以教师的分析来代替学生的阅读实践。应让孩子在主动积极的思维和情感活动中加深理解和体验,有所感悟和思考。受到情感熏陶,获得思想启迪,享受审美乐趣。要珍视学生独特的感受、体验和理解。”因此,在幼儿时期,应该重视语言领域的熏陶感染作用,注意阅读内容的价值取向,同时也应该尊重幼儿在学习过程中的独特体验。“独特”就是与众不同,就是个性化的解读。“独特体验”充分反映幼儿对作品的理解和感悟。“同阅一卷书,各自领其奥”说出了阅读的真谛。只有这样,阅读才是鲜活的、有个性的。例如在《哈利.波特》中有的孩子读到的是智慧;有的孩子读到的是魔法;有的孩子读到的是友情;有的孩子读到的是正义…… 阅读是为幼儿认识世界打开的一扇扇窗户,成为思维碰撞和心灵交流的动态过程。每天抽出一点时间阅读,让读书成为习惯,让孩子细心品尝书中的味道。法国著名作家莫洛亚曾说:“每个指导读书方法的人,都有一种力量可以把他自己放大,丰富他的生活方式,使他一生内容充实,富有意义,而具兴味。”这才是真正创造性的阅读。
国际互联网条约的详细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并 附通过该条约的外交会议的议定声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1996) *序 言缔约各方,出于以尽可能有效和一致的方式发展和维护保护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权利的愿望,承认有必要采用新的国际规则,以提供解决由经济、社会、文化和技术发展所提出的问题的适当办法,承认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交汇对表演和录音制品的制作与使用的深刻影响,承认有必要保持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与广大公众的利益尤其是教育、研究和获得信息的利益之间的平衡,达成协议 如下:第 一 章总 则第 1 条与其他公约的关系⑴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减损缔约方相互之间依照于1961年10月26日在罗马签订的《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国际公约》(以下称为《罗马公约》)已承担的现有义务。⑵依本条约授予的保护不得触动或以任何方式影响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版权的保护。因此,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被解释为损害此种保护。⑶本条约不得与任何其他条约有任何关联,亦不得损害依任何其他条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第 2 条定 义在本条约中:(a) 表演者指演员、歌唱家、音乐家、舞蹈家以及表演、歌唱、演说、朗诵、演奏、表现、或以其他方式表演文学或艺术作品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其他人员;(b) 录音制品系指除以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所含的录制形式之外,对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所进行的录制;(c) 录制系指对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的体现,从中通过某种装置可感觉、复制或传播该声音;(d) 录音制品制作者系指对首次将表演的声音、或其他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录制下来提出动议并负有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e) 发行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经权利持有人同意并在以合理的数量向公众提供复制品的条件下,将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提供给公众;(f) 广播系指以无线方式的播送,使公众能接收声音、或图像和声音、或图像和声音表现物;通过卫星进行的此种播送亦为广播;播送密码信号,如果广播组织或经其同意向公众提供了解码的手段,则是广播;(g) 向公众传播表演或录音制品系指通过除广播以外的任何媒体向公众播送表演的声音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在第15条中,向公众传播包括使公众能听到以录音制品录制的声音或声音表现物。第 3 条依本条约受保护的受益人⑴缔约各方应将依本条约规定的保护给予系其他缔约方国民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⑵其他缔约方的国民应被理解为符合《罗马公约》规定的标准、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如同本条约的全体缔约方均假设为该公约缔约国的情形。对于这些资格标准,缔约各方应适用本条约第2条中的有关定义。⑶任何利用《罗马公约》第5条第⑶款所规定的可能性、或为该公约第5条的目的利用《罗马公约》第17条所规定的可能性的缔约方,应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作出那些条款所预先规定的通知。第 4 条国 民 待 遇⑴在本条约所专门授予的专有权以及本条约第15条所规定的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方面,每个缔约方均应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给予第3条第⑵款所定义的其他缔约方的国民。⑵本条第⑴款规定的义务不适用于另一缔约方使用了本条约第15条第⑶款允许的保留的情况。第 二 章表演者的权利第 5 条表演者的精神权利⑴不依赖于表演者的经济权利,甚至在这些权利转让之后,表演者仍应对于其现场有声表演或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有权要求承认其系表演的表演者,除非使用表演的方式决定可省略不提其系表演者;并有权反对任何对其表演进行将有损其名声的歪曲、篡改或其他修改。⑵根据本条第⑴款授予表演者的权利在其死后应继续保留,至少到其经济权利期满为止,并应可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所授权的个人或机构行使。但批准或加入本条约时其立法尚未规定在表演者死后保护上款所述之全部权利的缔约方,可规定其中部分权利在表演者死后不再保留。⑶为保障本条所授予的权利而采取的补救办法应由被要求提供保护的缔约方立法规定。第 6 条表演者对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的经济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对于其表演授权:(i) 广播和向公众传播其尚未录制的表演,除非该表演本身已属广播表演;和(ii) 录制其尚未录制的表演。第 7 条复 制 权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 8 条发 行 权⑴表演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⑵对于在已录制的表演的原件或复制品经表演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⑴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第 9 条出 租 权⑴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表演者出租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表演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第 10 条提供已录制表演的权利表演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使该表演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 三 章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第 11 条复 制 权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第 12 条发 行 权⑴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通过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形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的专有权。⑵对于在录音制品的原件或复制品经录音制品制作者授权被首次销售或其他所有权转让之后适用本条第⑴款中权利的用尽所依据的条件(如有此种条件),本条约的任何内容均不得影响缔约各方确定该条件的自由。第 13 条出 租 权⑴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授权对其录音制品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商业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录音制品制作者发行或根据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授权发行。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任何缔约方如在1994年4月15日已有且现仍实行录音制品制作者出租其录音制品的复制品获得合理报酬的制度,只要录音制品的商业性出租没有引起对录音制品制作者复制专有权的严重损害,即可保留这一制度。第 14 条提供录音制品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专有权,以授权通过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其录音制品,使该录音制品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第 四 章共同条款第 15 条因广播和向公众传播获得报酬的权利⑴对于将为商业目的发行的录音制品直接或间接地用于广播或用于对公众的任何传播,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的权利。⑵缔约各方可在其国内立法中规定,该一次性合理报酬应由表演者、或由录音制品制作者或由二者向用户索取。缔约各方可制定国内立法,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之间如未达成协议,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应如何分配该一次性合理报酬所依据的条件作出规定。⑶任何缔约方均可在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交存的通知书中,声明其将仅对某些使用适用本条第⑴款的规定,或声明其将以某种其他方式对其适用加以限制,或声明其将根本不适用这些规定。⑷在本条中,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的、可为公众中的成员在其个人选定的地点和时间获得的录音制品应被认为仿佛其原本即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第 16 条限制与例外⑴缔约各方在其国内立法中,可在对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方面规定与其国内立法中对文学和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所规定的相同种类的限制或例外。⑵缔约各方应将对本条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录音制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合法利益的特殊情况。第 17 条保 护 期⑴依本条约授予表演者的保护期,应自表演以录音制品录制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⑵依本条约授予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保护期,应自该录音制品发行之年年终算起,至少持续到50年期满为止;或如果录音制品自录制完成起50年内未被发行,则保护期应自录制完成之年年终起至少持续50年。第 18 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为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第 19 条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⑴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和有效的法律补救办法,制止任何人明知、或就民事补救而言有合理根据知道其行为会诱使、促成、便利或包庇对本条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而故意从事以下行为:(i) 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任何权利管理的电子信息;(ii) 未经许可发行、为发行目的进口、广播、向公众传播或提供明知已被未经许可去除或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表演、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复制品。⑵本条中的用语权利管理信息系指识别表演者、表演者的表演、录音制品制作者、录音制品、对表演或录音制品拥有任何权利的所有人的信息,或有关使用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条款和条件的信息,和代表此种信息的任何数字或代码,各该项信息均附于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的每件复制品上或在录制的表演或录音制品向公众提供时出现。第 20 条手 续享有和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无须履行任何手续。第 21 条保 留除第15条第⑶款的规定外,不允许对本条约有任何保留。第 22 条适用的时限⑴缔约各方应将《伯尔尼公约》第18条的规定比照适用于本条约所规定的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权利。⑵尽管有本条第⑴款的规定,缔约方可将对本条约第5条的适用限制于在本条约对该缔约方生效之后进行的表演。第 23 条关于权利行使的条款⑴缔约各方承诺根据其法律制度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以确保本条约的适用。⑵缔约各方应确保依照其法律可以提供执法程序,以便能采取制止对本条约所涵盖权利的任何侵犯行为的有效行动,包括防止侵权的快速补救和为遏制进一步侵权的补救。第 五 章行政条款和最后条款第 24 条大 会⑴(a) 缔约方应设大会。(b) 每一缔约方应有一名代表,该代表可由副代表、顾问和专家协助。(c) 各代表团的费用应由指派它的缔约方负担。大会可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为本组织)提供财政援助,以便利按照联合国大会既定惯例认为是发展中国家或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的缔约方代表团参加。⑵(a) 大会应处理涉及维护和发展本条约及适用和实施本条约的事项。(b) 大会应履行依第26条第⑵款向其指定的关于接纳某些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职能。(c) 大会应对召开任何修订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作出决定,并给予本组织总干事筹备此种外交会议的必要指示。⑶(a) 凡属国家的每一缔约方应有一票,并应只能以其自己的名义表决。(b) 凡属政府间组织的缔约方可代替其成员国参加表决,其票数与其属本条约缔约方的成员国数目相等。如果此种政府间组织的任何一个成员国行使其表决权,则该组织不得参加表决,反之亦然。⑷大会应每两年召开一次例会,由本组织总干事召集。⑸大会应制定其本身的议事规则,其中包括特别会议的召集、法定人数的要求及在不违反本条约规定的前提下作出各种决定所需的多数。第 25 条国 际 局本组织的国际局应履行与本条约有关的行政工作。第 26 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资格⑴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均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⑵如果任何政府间组织声明其对于本条约涵盖的事项具有权限和具有约束其所有成员国的立法,并声明其根据其内部程序被正式授权要求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大会可决定接纳该政府间组织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⑶欧洲共同体在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上做出上款提及的声明后,可成为本条约的缔约方。第 27 条本条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除本条约有任何相反的具体规定以外,每一缔约方均应享有本条约规定的一切权利并承担本条约规定的一切义务。第 28 条本条约的签署本条约应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开放供本组织的任何成员国和欧洲共同体签署。第 29 条本条约的生效本条约应于30个国家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三个月之后生效。第 30 条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生效日期本条约应自下列日期起具有约束力:(i) 对第29条提到的30个国家,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ii) 对其他各国,自该国向本组织总干事交存文书之日满三个月起;(iii) 对 欧洲共同体,如果其在本条约根据第29条生效后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则自交存此种文书后满三个月起,或如果其在本条约生效前交存准书或加入书,则自本条约生效后满三个月起;(iv) 对 被接纳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自该组织交存加入 书后满三个月起。第 31 条退 约本条约的任何缔约方均可退出本条约,退约应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任何退约应于本组织总干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第 32 条本条约的语文⑴本条约的签字原件应为一份,以英文、阿拉伯文、中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签署,各该文种的文本具有同等效力。⑵除本条第⑴款提到的语文外,任何其他语文的正式文本须由总干事应有关当事方请求,在与所有有关当事方磋商之后制定。在本款中,有关当事方系指涉及到其正式语文或正式语文之一的本组织任何成员国,并且如果涉及到其正式语文之一,亦指欧洲共同体和可成为本条约缔约方的任何其他政府间组织。第 33 条保 存 人本组织总干事为本条约的保存人。* 本条约于1996年12月20日由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在日内瓦通过。** (通过本条约的)外交会议关于WPPT若干条款的议定声明在各有关条款下以脚注形式印出。1 关于第1条第⑵款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条第⑵款澄清本条约规定的对录音制品的权利与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版权之间的关系。在需要以录音制品体现的作品的作者与对录音制品持有权利的表演者或制作者许可的情况下,获得作者许可的需要并非因同时还需获表演者或制作者的许可而不复存在,反之亦然。此外,不言而喻,第1条第⑵款的任何内容均不阻止缔约方对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规定的专有权超出依照本条约需要规定的专有权。2 关于第2条(b)项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2条(b)项规定的录音制品的定义并不表明对录音制品的权利因将录音制品包含在电影作品或其他音像作品中而受到任何影响。3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4 关于第3条第⑵款的议定声明:为了适用第3条第⑵款,不言而喻,录制系指制作完成原始带(母)。5 关于第3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罗马公约》第5条(a)项和第16条(a)项第(iv)目中所指的另一缔约国的国民,在适用于本条约时,对于系本条约缔约方的政府间组织,指系该组织成员的国家之一的国民。6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7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8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9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10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11 关于第2条(e)项,第8、9、12和13条的议定声明:这些条款中的用语复制品和原件和复制品,受各该条中发行权和出租权的约束,专指可作为有形物品投放流通的固定的复制品。12 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并非表示完全解决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在数字时代应享有的广播和向公众传播的权利的水平。各代表团未能就关于需在若干情况下规定专有权的几个方面或关于需在没有保留可能情况下规定权利的不同提案达成协商一致,因此将此议题留待以后解决。13 关于第15条的议定声明:不言而喻,第15条不妨碍将本条授予的权利提供给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表演者和录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只要这些录音制品未被以获得商业利润为目的而发行。14 关于第7、11和16条的议定声明:第7条和第11条所规定的复制权及其中通过第16条允许的例外,完全适用于数字环境,尤其是以数字形式使用表演和录音制品的情况。不言而喻,在电子媒体中以数字形式存储受保护的表演或录音制品,构成这些条款意义下的复制。15 关于第16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0条(涉及限制与例外)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6条(涉及限制与例外)。[关于WCT第10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第10条的规定允许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认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允许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另外,不言而喻,第10条第⑵款既不缩小也不延伸由《伯尔尼公约》所允许的限制与例外的可适用性范围。16 关于第19条的议定声明:关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2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的议定声明,亦可比照适用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的第19条(涉及关于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关于WCT第12条的议定声明原文如下:不言而喻,`对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涵盖的任何权利的侵犯’的提法既包括专有权,也包括获得报酬的权利。此外,不言而喻,缔约各方不会依赖本条来制定或实施要求履行为《伯尔尼公约》或本条约所不允许的手续的权利管理制度,从而阻止商品的自由流通或妨碍享有依本条约规定的权利
什么是著作权中判断合理使用四原则和三步检验法谁有《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全文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19世纪,西欧尤其是法国涌现出许多大文学家、大艺术家,他们创作的大量脍灸人口的作品流传到世界各地,这些国家开始相应地也就重视版权的国际保护。1878年,由雨果主持在巴黎召开了一次重要的文学大会,建立了一个国际文学艺术协会。1883年该协会将一份经过多次讨论的国际公约草案交给瑞士政府。瑞士政府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举行的第三次大会上予以通过,定名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简称《伯尔尼公约》)。原始签字国有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10国,1887年9月5日签字国互换批准书(只有利比里亚没有批准),公约3个月后生效(1887年12月),这就是世界上第一个国际版权公约,所有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一个联盟,称伯尔尼联盟。并选出了联盟的国际局,规定了以后参加国应履行的手续,公约的修订程序。 《伯尔尼公约》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的初步形成。美国也派代表参加了1886年大会,但因当时美国的出版业远不如英法等欧洲国家发达,参加公约对美国不利。所以,美国代表便以该条约的许多条款与美国版权法有矛盾,得不到美国国会的批准为借口,拒绝在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成为第80个成员国。 截止2002年7月15日,共有149个国家批准或承认这个公约的不同文本,参加了这个联盟。 《公约》自生效以来曾进行过7次补充和修订: 1896年,公约成员国代表在巴黎举行了一次增补公约内容的会议。增补的主要内容有:1.国民待遇原则将不仅适用于公约成员国国民,而且适用于将其作品于公约成员国首次出版的非公约成员国国民。2.对“出版”下了定义,指出仅有“间接传播方式”(复制)属于出版,展览、演出等“直接传播方式”不属于出版。3.延长了翻译权的保护期。 19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改变了公约原有的大部分条款。主要的变动有:1.取消了对出版权国际保护所要求的一切附加标记或手续,实行“自动保护”原则。2.扩大了受公约保护的客体的范围。3.规定把翻译权保护期延长到与作品整个版权的保护期相同。4.确定了作品整个版权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刚刚爆发时,对公约作了第二次增补,旨在对交战中的敌对国不保护或降低保护其国家的作品予以报复。增补的内容是:对于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又不在本国居住的外国作者,即使其作品在成员国中首次出版,也可以对其保护作某些限制。 1928年第二次修订公约,增加了下列内容:1.对广播作品开始保护。2.把口头作品归入受公约保护的范围。3.宣布对作者的“精神权利”给予保护。4.对公约的褓条款追溯效力。 1948年,对公约进行了第三次修订,增加了下列内容:1.国际法的规范对于成员国国内法来讲,应处于制约地位。2.将实用艺术品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3.将文学艺术作品的汇集(如百科全书、资料汇编)增加为公约保护的对象。4.法律条文、政府文件及其译本被列为“可保护”对象。5.对广播作品的保护方式进一步具体化。6.对“合理使用”及其他限制版权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7.把“追续权”列为“可保护”内容。8.对“出版”下了进一步的具体定义(即:必须以制作大量复制本并使公众可以获得的方式进行传播)。9.对“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10.对不同作品的保护期的计算方法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了第四次修订《伯尔尼公约》的大会。在这次修订会上通过了一份作为《伯尔尼公约》的一个组成部分的“关于发展中国家的议定书”。由于可能被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作品主要来源于发达国家,所以这个议定书一直没有被发达国家所承认。又由于斯德哥尔摩文本规定了议定书仅能约束承认它的那些成员国,所以在实际上这个议定书起不了什么作用。到1971年修订《伯尔尼公约》时,该文本在第29条之二及第34条第(二)款中,对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作出了失效的规定。 1971年,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了第五次修订。修订后的《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条文没有原则上的变动,它的实质性条文则是绝大多数成员国已经批准了的。 现行的《公约》的核心是规定了每个缔约国都应自动保护在伯尔尼联盟所属的其它各国中首先出版的作品和保护其作者是上述其他各国的公民或居民的未出版的作品。联盟各国必须保证使属于其他成员国国民的作者享受该国的法律给予其本国国民的权利。如果作者最初是在一个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内出版,但其作者是非联盟成员国的国民,该成员国对这一作品的保护可以只限于作者系其国民的国家对这种作品给予保护的程度。 《公约》从结构上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从内容上分实质性条款和组织管理性条款两部分。正文共38条,其中前21条和附件为实质性条款,正文后17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 《公约》将作者列为第一保护主体,保护其包括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专有权利。《公约》规定了作者享有以下几种财产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公开朗诵权、改编权、延续权(此权系大陆法系版权法的产物,带有精神权利的特点。英美法系国家的版权法大都没有规定这项权利。因此,《公约》允许承认延续权的国家在外国作品是否享有该项权利,实行互惠原则)。《公约》保护作者不依赖其财产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精神权利,就是即使作者把自己某部作品的版权(即财产权利部分)全部转让给了出版者或广播组织,后者也无权将作者的名字从作品上删去,或者篡改他的作品。对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作者享有和行使版权权利毋需履行任何手续。 《公约》保护的作品范围是缔约国国民的或在缔约国内首次发表的一切文学艺术作品。“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内的一切作品,如图书、讲课、演讲、讲道、戏剧、舞蹈、乐曲、电影作品、图画、建筑、雕塑、摄影作品等。其次还包括“演绎作品”,即翻译、改编、乐曲整理以某一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造,只要不损害原作的著作权,这种改造就得到与原作同等的保护。 《公约》生效时保护期未满的作品也给予保护,即有追溯力。 《公约》由联合国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总部设在日内瓦)。联盟的日常工作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负责。各成员国每年要交纳会费。参加《公约》的程序为:加入书必须交总干事保存。加入《公约》成为联盟成员国,在世界知识产权总干事通知其交存加入书之日后3个月生效。 《公约》附件为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特别条款,它规定,发展中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这是在1971年修订《公约》时因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而增加的。 1992年7月1日中国决定加入该公约,10月5日成为该公约的第93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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