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案发回重审是否正确?如何实现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文章结合念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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念斌案发回重审是否正确
正确作为法律研究者,当然早注意到现行法律存在着的“漏洞”,比如上级法院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一审判决,可以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却没有严格限定发回重审的次数。这容易导致长期羁押、无休止审判。但我也注意到,法律对一审“疑案”也并非只有一种“发回重审”的处理方式,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二审法院完全可以依照“疑罪从无”原则,直接宣告被告人无罪。况且,将一个刑事案件的当事人羁押八年,久拖不决,这无论如何都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充分人权保障的思想。因此,即便法律上再有这样那样的空隙、漏洞和多项选择的路径,秉承公正立场的法官和体现司**义的法院,是应该做出更符合法的基本精神和要求的理性选择的。
如何实现和保障依法治国的文章结合念斌案
“念斌被判无罪,这个判决只表明,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杀人的是念斌。至于到底是不是他干的,除了他自己,谁也不知道。有可能是,也有可能不是。有媒体欢呼什么“迟到的正义”云云,这是已经事先假定就不是念斌干的。如果从这个意义上理解“疑罪从无”,那可太低级了。”“好多人误解重申一下:1、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此宣判只表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念斌是凶手;2、疑罪从无本身就是正义,不需要用疑罪即无,所谓“冤案昭雪”来论述;3、即便将来发现新的证据证明念斌就是凶手,今日的宣判也是对的,而且念斌也不该再受到司法追诉。认识到这三点,才算理解了程序正义。”再解释一下:第一、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事实上,我们人类根本无法完全认知客观事实,尤其是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只能通过证据和诉讼制度,在法律框架下,寻找或者确认法律事实,而非真的在客观事实层面确认是谁干的。所谓的判决,是指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换言之,法院宣判念斌无罪,只是在法律事实上确认了念斌无罪,而非在客观事实上确认了不是念斌投的毒。这就是疑罪从无不等于疑罪即无的含义。念斌是公安部门走访排查之后确定的最大嫌疑人,许多网友有意无意无视了这个前提。本案的终审宣判意味着,现有的证据到这种程度,不管念斌是不是凶手,在法律层面上,只能认定为不是。“疑罪从无”,“超越合理怀疑”的刑事定案标准,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尽可能不受国家机关侵害。但“疑罪从无”只是指法律上无罪,而事实真相如何,我们不得而知。第二、“疑罪从无”本身就蕴藏着独立的公正价值,这一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一般刑事犯罪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较之于国家司法机器对无辜者的侵害,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它体现了对国家权力的限制,从而体现了对人权的保障。念斌案宣判后,很多媒体人欢呼“冤案昭雪”,我认为这种表述是错误的。念斌案不是***案,也不是赵作海案,那两个案子都是因为死者死而复生,而确凿无疑地属于冤案。但念斌案,仅仅是“证据不足,事实不清”,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判定的无罪案件,并不一定就是事实上的“冤案”。如果读过本案的终审判决书就知道,念斌案大量的证据存疑,很多是当年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存在瑕疵,有的是技术问题,有的是程序问题,导致这些证据的证明力不足,最终没有被法院采信。如果当初这些证据在取证过程中严格合规合法,本案的结论并不一定就是如此。破破的桥说本案是“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因为此前念斌的供述都是刑讯逼供的产物,而非“疑罪从无”。这个说法不对。非法证据排除,只是审判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念斌被列为犯罪嫌疑人,并未只有口供,物证也一大堆。法庭不可能仅仅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就来定案,还是要根据检方提供的证据,究竟能否“超于合理怀疑”的标准来判决。破破的桥还提供了另外一些“证据”,比如警方威胁念斌的妻子,还有念斌本人没有作案时间、和律师的之间的有罪供述有警察在场等等,自我看来,这些证据也并非拥有不证自明的权利,同样需要法庭的质证方能现实其证明力。不能凭借这些没有经过质证的单方“证据”,就简单认定警方在罗织证据有意“陷害”念斌。第三条不太好理解,刑诉法上叫“禁止双重危险”。在刑诉法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参与修法的专家,权衡再三,这一条都没敢提出来,因为感觉太超越中国的国情了。从微博上的骂声上看,也差不多的确如此。但那些法学大家们都知道,这是争取的目标,没有这一条,刑诉法距离保障人权的目标就还有相当的距离。禁止双重危险,“即指当一件事情已经完全地和公平地经过了诉讼,其决定应当是对该问题永久性的解决。”此亦提示我们,刑事审判的正义,体现在程序的正当和公平,而非结果。只要一个人经过了正当公平的审判,这个结果就该被尊重。而国家没有权利无休止地将个人置于追诉的危险之下。所以,对于念斌案而言,有了今日之判决,即便明日就发现新证据,念斌也不该再受到追诉了。当然这只是我们的理想,还不是中国的司法现实。中国的所谓错案追究制度本身很有问题,它将结果正义至于程序正义之上。用结果来评判法官的审判行为对错,将导致无人敢从事司法审判。同时也是违背“禁止双重危险”的人权保障原则。最后,我想说说媒体该如何报道念斌案。不出意外,大量的报道都是从事实层面,采用杨乃武和小白菜的模式报道。我只能说,这种报道模式很业余。看过前面三点解释的,应该能部分理解我的观点了。需要补充的是,事实层面的叙述风险很高,因为法律并没有认定念斌在客观事实层面不是凶手,如果你言之凿凿确认这一点,万一将来有了新证据,你今日的报道如何回望?我一直认为,好的报道,即便将来事实大反转,都不影响别人对你报道的评价。新闻尽管是历史的草稿,但也要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其次,媒体从法律层面上关注念斌案,才可能将本案的个案价值上升到整个司法制度以及人权保障层面的分析和反思,这比念斌个人到底是不是凶手,要回答重要的多。例如,本案中公安机关在取证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之处,为什么会这样?如何避免?这一判决对公安机关未来在侦查中有什么影响?再比如,本案中明显存在一些非法证据,但判决书中并没有采用证据排除,而采取了不采信的司法逻辑,为什么会这样?需要补充的是,防止刑讯逼供,国外并非通过非法证据排除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而是通过不得自证其罪这一条款保护的。我们国家新的刑诉法虽然有类似的规定,但同时留下了如实供述义务的条款。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更重要的是,不得自证其罪的落实,需要讯问时律师在场,但我们的刑诉法在修订时并没有加入这一条款。而是规定如果取证不合法,口供可以被排除的条款来试图杜绝刑讯逼供。但念斌案发生在新的刑诉法之前,警方也还没有如此明确的约束。有多条证据证明念斌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法庭在判决过程中,却并没有认定,更不用说排除了。如果我是采访本案的记者,我会问主审法官,为什么不排除非法证据,而是选择了不采信的审判逻辑。是怕认定非法证据后办案人员面临追诉?还是有来自于其他方面的压力?我们的审判什么时候可以将证据审和实体审分开?还比如,本案的终审判决同时宣判念斌的民事责任也无需承担了,这等于用刑事审判的标准,覆盖了民事审判。这种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事实上导致了刑事审判主导民事审判的现实,如果严格实施疑罪从无的原则,有可能导致某些受害人家庭,无法通过民事审判赢得另一种正义的可能。随着刑诉法逐渐向人权保障的方向行进,这一制度有必要重新检视。在我看来,对这些问题的探讨,都远远超越在事实层面上冤案昭雪模式的价值,但是,它们不够吸引人,无法迎合微博上那些只会骂娘的人。现实的情况是,中国的媒体人,大多数还分不清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更不用说如何在个案基础上,分析法律的内在价值了。他们认为死磕就是法治,反对政府就是正义。他们的思维还停留在杨乃武的时代,但却自认为在将中国带往法治之国。这真是个笑话。
念斌安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程序有什么问题
从程序上讲,没有任何问题。
一、对无罪释放人员重新立案侦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前提是必须要有新证据或发现新的事实。
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因为侦查保密的需要,完全不必告诉公众新的证据是什么。这是大家都可以理解的,没有必要对警方的作法横加指责。
二、就念斌案而言,他是嫌疑人,为什么判他无罪?
请注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相互印证,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疑点,根据法律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唯一的理由就是证据有疑问,还不是完全确实充分,还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并不是说,没有证据指向他,只是当时提供给法庭的证据还不够充分而已,他仍然有重大嫌疑!
三、在第一次与犯罪嫌疑人接触之前,侦查机关并无告知立案依据义务。
警方必须继续调查,念斌有嫌疑,公安就可以重新调查,一旦证据确凿,仍然可以将其绳之以法。现在限制其出境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允许的。
换个角度,对于死者一家而言,凶手在哪?死者的在天之灵能安息吗?难道警方可以放弃调查吗?
念斌案为什么能翻案
三大疑点帮念斌翻案
2008年2月3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然而面对案件中不断出现的疑点,念斌的姐姐念建兰始终坚信,自己的弟弟应该是无辜的,绝望之中,念建兰决定更换律师。黑暗之中,念建兰希望能够看到一点光亮。2008年2月,念建兰在北京第一次见到了律师张燕生。
念建兰:“张律师看了一下起诉书,就说水壶有没有检,我说前前后后见了那么多律师,没有一个人告诉我说抓到一个核心问题,水壶有没有检。”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而这些矛盾之处,也成为念斌案最终逆转的关键。
疑点一:可疑的视频“剪接点”
在福州警方提供的审讯视频中,念斌曾亲口供述自已的投毒过程。
念斌翻供之后,检察院便将当时审讯的视频提交给了法庭,以此证明念斌当时并没有遭到刑讯逼供,而是自愿承认。与这份视频同时提交给法庭的,还有一份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证明视频完整没有经过剪接。
在这份视频里,确实看不到念斌被刑讯逼供的画面,但是却有一个明显的剪接点,而就在这个剪辑点前后,念斌的态度发生了180度的大转弯,从不承认作案到对投毒供认不讳。
然而法院的最终判决,并没有提到这个细节,而是最终认定,视听资料记录了念斌“作有罪供述时的神态自如、环境宽松”,念斌关于被刑讯逼供的辩解不能成立。
疑点二:“早产”的检测报告
据念斌对投毒经过的供述,他于2006年7月27日凌晨1点左右把鼠药投放在了水壶内。据此,公安机关的起诉书认定,水壶的水含有氟乙酸盐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但据念斌律师张燕生的说法,在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中却没有看到水壶被检出毒物的报告。
张燕生发现,检方提供的证据中,前后矛盾的还不止这一处。其中铁锅的送检时间明明是2006年8月1号,而检验报告却在7月31号就已经得出。
还有,关于毒物的来源,检方指控念斌是从一个姓杨的老人那里购买的氟乙酸盐鼠药,然而当张燕生去调查时,这名姓杨的老人却表示不记得见过念斌。
随着疑点的不断增多,一些毒物专家也被邀请加入了念斌的案件,专家们发现,根据警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在死者的心血、尿液和呕吐物中都检出了氟乙酸盐,然而在胃和肝里却没有检测到,这有悖常理。
在投毒案中,死者的中毒原因、嫌疑人的投毒方式以及毒物的来源都是定罪量刑的关键,然而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却让检方的这些证据看起来并不是那么无懈可击。
疑点三:“完美”的质谱图
质谱图是广泛应用于各个学科领域中通过制备、分离、检测气相离子来鉴定化合物的一种专门技术。比如,在一起毒品案中,公安机关要通过一种技术手段证明缴获的“**”就是**,质谱法便是现在普遍运用的一种方法。在念斌案中,警方便是运用质谱的检验方法,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进而锁定投毒者为念斌。然而,不同中毒的原因,在质谱图上就会有不同的波形表现。对于投毒案来说,质谱图就是支持警方鉴定结论的最原始的信息。
张燕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本案的质谱图,但都被以“内部机密”为由拒绝提供。直到2013年7月庭审时才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经过对质谱图的分析,专家发现,死者俞悦尿液的质谱图竟然与机器检测时使用的标准参照图谱一模一样。俞悦竟然能尿出一个氟乙酸盐的标准样品来,这是荒唐无比的。更令人震惊的是律师的第二个发现:被害人俞潘的呕吐物和俞潘的心血竟然来自于一个检材。
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保住了念斌的命
2008年12月18日,福建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念斌案发回重审。那一刻,念斌似乎看到了回家的希望,然而事实上,此时距离他最后回家,还有漫长的六年时间。
2009年4月2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审理,辩护方提出的种种疑点依然没有被采信。两个月后,念斌再次被判处死刑,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
2010年4月7日,福建省高院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念斌的上诉,维持原判。案子被送到最高法复核,念斌的死刑随时都有可能执行。
对未来失去希望的念斌,此时并不知道,他的命运早在第一次被判处死刑之前,就与我国的司法改革进程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2006年10月,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法进行修改,明确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原则上都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对证据有疑问的,要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
2010年10月28日,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念斌死刑,将案件发回福建省高院重新审判。
带着这些疑问,2014年3月15日,念斌的律师团又召集国内多名毒物专家,对26张质谱图逐一进行分析。经过仔细研究,专家最后得出结论,根据现场物证的检验结论,应该皆未发现氟乙酸盐,本案件并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氟乙酸盐曾被使用过,也就是说,警方认为两名孩子死于氟乙酸盐中毒的结论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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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案件经过
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丁云虾家和房东陈炎娇家一同吃晚饭;到了晚上10点,丁云虾10岁大儿子俞攀和8岁的女儿俞悦,相继出现腹疼、头疼、呕吐和抽搐等症状,被诊断为食物中毒,经医生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在接报报警后即到达现场,宣布该案系“人为投毒”,于当日刑事立案。
2006年7月30日,警方从死者的心血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氟乙酸盐”有毒成份,认为死者系氟乙酸盐中毒死亡,并认为其邻居念斌存在重大作案嫌疑。
据警方提供的案卷资料,念斌投毒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两者同开杂货店),抢了念斌生意,因怀恨在心,想教训丁云虾。遂于次日凌晨将鼠药投入邻居家的铝壶中,造成了2死4伤。
这就是福建省“念斌投毒案”。念斌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
2011年5月5日,福建省高院也撤销了福州市中级法院对念斌的死刑判决,该案件发回福州中院重新审判。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终身。
2014年8月22日,福建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念斌无罪。
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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